第1条为加强学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2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和谐。
第3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人员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质量提升管理、考务管理、学籍管理、教学建设管理、教学监督与质量管理、教学研究管理。
第4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与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管理方法的多样化、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的高效化。
第5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教学经费投入系统、教学设施系统、图书情报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6条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条件:坚持教学优先的经费保障原则,确保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投入教学。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重视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等软项目建设投入。
第7条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建立与现代职业教育相适应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要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更好地发展学生的个性和促进学生的成才与全面发展,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1条学校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配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
第2条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校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教学工作,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3条建立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决策,协助分管教学院长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第5条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理念,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第6条系部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是系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配合系主任做好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有关系部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应提请基层学术与教学委员会研究,并经基层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7条基层学术与教学委员会是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机构,要定期研究系部教学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对系部教育教学的指导工作。
第8条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主要职能是组织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训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建议,分配教师任务;加强相关实训(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教研室应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9条教学秘书在系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系领导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部门内外关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1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2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执行、修订必须按严格、规范和按程序进行。
第3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节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4条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5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院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6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系(部、院)具体负责。
第7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意见,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8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院);
二、各系(部、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专业带头(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系(部、院)组织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系(部、院)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院长审阅后提交学院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系(部、院)执行。
第三节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9条各系(部、院)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按培养方案规定而下达给各教研室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10条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院)归口承担(部分公共课程由学院指定的职能部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
第11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8~9周,教务处组织各系(部、院)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进程;
二、每学期第10~12周,教务处组织各系(部、院)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教务处于第17周期末考试前完成下一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印发各系(部、院),并由各系(部、院)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12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部、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实训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节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13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14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15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完成;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16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系(部、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范围专业选修课调整、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一节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第1条助教基本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同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思想政治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双师素质要求
企业实践符合学院《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三、教育教学要求
1.承担一门及以上课程的助课工作。
2.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学秘书。
四、教学建设要求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专项建设、精品(优秀)课程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文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教学建设工作。
五、科研教研要求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工作。
第2条讲师基本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同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思想政治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双师素质要求
1.企业实践锻炼符合学院《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2.拥有本专业范围或相近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教育教学要求
1.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系统承担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
3.承担教学改革、实习实训指导等任务。
4.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学秘书。
5.参加实训室维护与管理工作。
6.在系(部、院)做专题学术报告1次。
四、教学建设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院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参加人。
2.院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参加人。
3.院级以上精品(优秀)课程课程组成员。
4.院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成员。
5.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制订参加人。
6.院级以上教学资源建设项目参加人。
7.个人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院级三等以上奖项。
8.承担系(部、院)观摩教学任务或在系(部、院)做教学经验介绍1次。
五、科研教研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院级以上课题1项。
2.作为第一人公开发表省级以上论文1篇。
3.参编校本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4.作为参加人获得专利1项。
5.作为参加人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
6.作为参加人,技术服务经费到账额达3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1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7.作为主讲教师承担企业培训任务1次。
第3条副教授基本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同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思想政治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双师素质要求
1.企业实践锻炼符合学院《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2.拥有本专业范围或相近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教育教学要求
1.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
3.承担教学改革任务。
4.担任班主任工作。
5.能够承担青年教师指导任务。
6.负责实训室维护与管理工作。
7.在学院做专题学术报告1次。
四、教学建设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院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2.院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负责人。
3.院级以上精品(优秀)课程负责人。
4.院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5.院级以上教学名师。
6.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制订参加人。
7.院级以上教学资源建设项目负责人。
8.个人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项。
9.承担学院观摩教学任务或在学院作教学经验介绍1次。
五、科研教研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院级以上课题1项。
2.作为第一人公开发表省级以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3.参与撰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参编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作为第一人编写校本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作为参加人获得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人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
6.作为第一人,技术服务经费到账额达3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1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7.作为主讲教师组织并承担企业培训任务1次。
第4条教授基本要求
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同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思想政治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双师素质要求
1.企业实践锻炼符合学院《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2.拥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教育教学要求
1.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
3.承担教学改革任务。
4.能够承担青年教师指导任务。
5.负责实训室维护与管理工作。
6.在学院做专题学术报告1次。
四、教学建设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院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2.院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负责人。
3.院级以上精品(优秀)课程负责人。
4.院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5.院级以上教学名师。
6.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制订第一执笔人。
7.院级以上教学资源建设项目负责人。
8.个人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项。
9.承担学院观摩教学任务或在学院作教学经验介绍1次。
五、科研教研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1项。
2.作为第一人公开发表省级以上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3.作为第一人撰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译著不少于15万字)。
4.作为第一设计(发明)人获得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
6.作为第一人,技术服务经费到账额达5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2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7.作为主讲教师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培训任务1次。
8.在校外做专题学术报告1次。
第5条单项认定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思想政治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为满足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基本要求:
1.经省人社厅审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人员视为符合本基本要求。
2.作为第一人获得省一等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
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4.国家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5.国家教学名师。
6.国家优秀教师。
7.主持国家级课题。
8.突出贡献。
9.与上述业绩相当的其他业绩。
第6条说明
1.工作业绩认定见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认定办法》。
2.满足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或获得更高层次的成果,自然视为满足本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3.本基本要求中的“……以上”(如省级以上、5万元以上)均包含该层次。例如,省级以上包含省级,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
4.实验系列、中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参照本基本要求实施。
5.突出贡献需由院学术与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节校外教师聘任与管理
外聘教师系指外聘兼职教师和外聘兼课教师,其中外聘兼职教师系指坐班制人员,外聘兼课教师系指非坐班制人员。
第7条外聘教师的条件
1.外聘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2.外聘教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
4.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院需要而定。
第8条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外聘教师由教学系(部、院)提出人选、人事处审核资质、教学系(部、院)会同教务处考核并各自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并签订聘任协议,分管领导审批其教学工作任务。具体程序如下:
1.各系(部、院)在学期的第10-12教学周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报教务处批准,人事处审核备案。
2.各系(部、院)根据计划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初审其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外聘教师组织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连同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核资质。
3.各系(部、院)对通过人事处资质审核的拟外聘教师人选,会同教务处通过试讲、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各自签署是否予以聘用的明确意见。
4.经系(部、院)和教务处考核并一致同意予以聘用的人选,由人事处审批并与外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
5.教务处下达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任务书,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6.外聘教师实行两周的试用期,有关系(部、院)和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实际教学情况。对决定正式聘用的,《外聘教师聘任协议》正式生效。对决定不予聘用的,由人事处通知其本人,由教务处结算两周酬金。
第9条外聘教师聘用时间
1.兼课教师的聘期与全部完成教学任务时间一致(含制订授课计划书、编写教案、批改学生作业、答疑、考核、阅卷、提交学生成绩单等全部教学活动)。兼职教师的聘期为每学期的教师正式上班起至教师放假日结束。
2.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聘的,由人事处审批并与外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聘任协议期满,双方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第10条外聘教师的酬金和发放
外聘公共课、专业课教师主要采取非坐班制兼课方式。在履行聘任协议、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实际授课课时数计发课时酬金。具体标准如下:
表一:课时酬金标准
职称\课程类别 |
职称 |
助教 |
讲师 |
副高 |
正高 |
公共课 |
30 |
40 |
50 |
60 |
专业课 |
40 |
50 |
60 |
70 |
2.实践课、实习指导课教师采取坐班制兼职和非坐班制兼课两种方式。坐班制外聘教师酬金由基础酬金和课时酬金两部分组成。基本酬金为每月3000元人民币,按12个月发放,课时酬金在完成其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核算)前提下,超出部分按照表二标准发放,且最高课时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校内教师的最高课时数;非坐班制的实践课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酬金标准是课时酬金,主要依据其技能等级及工作经验确定酬金标准,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实际授课课时数计发课时酬金。具体标准如下:
表二:
工作年限\ 技能等级 |
5-10年 |
11-20年 |
21-30年 |
30年以上 |
高级工 |
20 |
30 |
40 |
50 |
技师 |
25 |
35 |
45 |
55 |
高级技师 |
30 |
40 |
50 |
60 |
3.确因教学实际需要,聘请特殊专家授课的课时酬金,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可单独制定酬金标准。
4.根据物价水平及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变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上述人员的课时酬金标准。
5.课时酬金的发放。特殊专家授课酬金可一次性发放。短期指导实践技能课的酬金,可在教学任务结束后经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长期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按月预发80%,其余部分经考核合格在学期末发放。
第11条外聘教师管理
1.各系(部、院)和教务处应将外聘教师与专任教师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对业绩突出、具备条件的,可纳入到教学团队,参加专业和课程建设,取得成绩的,统一奖励。
2.各系(部、院)和教务处应不定期召开外聘教师座谈会,征求外聘教师教学建议,通报学校教学改革情况,总结改进教学工作。聘用期满,外聘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个人工作总结,经所在系(部、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存档,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3.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的基本档案管理。包括外聘教师审批表,外聘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外聘教师的工作总结。
4.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业务档案管理。包括外聘教师审批表、教学任务书、教学综合评价表、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各学期教案等。
5.外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聘用程序,不符合聘用程序的,学院不予承认。
第1条教师任课基本要求
一、任课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三、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2.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
3.熟悉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4.专业课理论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应工种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且已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
2.备本专业熟练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五、学院其他人员兼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院其他人员是指以非专职教师岗位的人员(含行政人员和辅导员等);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进入我院工作一年以上;
3.根据实际情况,教学部门确实需要,本人自愿且所在工作部门同意。
第2条新开课教师要求
一、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
二、新开课教师经试讲通过后,应由各教学部门安排教学导师,并正式签订教学指导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
三、新开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较熟练地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并完成全部授课内容l/3以上章节的备课任务,由教研室审定,连同教学指导协议书一起报教学部门审批后,教务处备案,方能正式上课。
第3条开新课教师要求
一、开新课是指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
二、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不少于课程1/3章节的讲稿。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三、教师开设新课应由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4条审批程序
一、凡不完全具备以上任课条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教学任务教师的人员,应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经各教学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务处,经过试讲并报学院学术与教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开课。
二、新开课教师任课须由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新开课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分别报人事处、教务处资格审核,经试讲合格后方能任课。
三、开新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资格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其具备开新课基本条件者,由各教学部门教学领导审批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5条其他
一、行政人员、辅导员等校内非专职教学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聘任,且周课时不能超过规定的学时。
二、对于曾出现过重大教学质量事故的教师,系部要严格把关,按开新课教师资格审定程序处理。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人选由系部提出,经教务处同意后,按开新课教师资格审定程序处理。
四、任课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应在落实教学任务期间内完成。不能先落实任务后审查资格或不审查资格的现象存在。
五、学院外聘教师按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12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敬业精神,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对学生全面负责,爱生育人,作学生学习上的指导者,想品格上的引路人。
第13条积极参加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教学研究等活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14条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努力完成教学任务。
1.认真备课。教师要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明确每节课的目标及要求,设计并写好教案。
2.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保质保量地充分发挥课堂45分钟的作用,扎扎实实地完成每课时、每单元的教学要求。
3.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根据教学要求,精心布置作业并及时收发。批改要讲求实效,搞好讲评,引导学生及时订正错误,扎实学好每项知识。
4.认真辅导。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热情辅导学习暂时落后的学生,尽力帮助他们跟上教学进度,对成绩优秀的学生,注意引导他们发挥其特长。
5.认真搞好实训(实验)。教材规定的实训(实验)要求,应尽力完成。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培养学生科学观念、动手操作等能力。
6.认真测验、考试。做到命题确切,份量恰当,要求严格(包括考场纪律和评分),分析准确。
第15条教师应勇于改革,锐意进取,积极进行各种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有所发现,有所创造,开拓前进,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第16条教师应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教育科学,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德才兼备,注意为人师表,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高尚的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知识渊博、懂得教育规律的教育工作者。
第17条服从学院的调、代课安排。
第18条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优秀教学奖励评选
第19条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
一、评审条件
1.教学成果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2.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3.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 所报成果要符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针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思路。
4.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近4年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学院教学成果:
省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并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学院教学成果二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学院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学院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学院教学成果的时间。
5.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6.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二、申报与推荐
1.申报学院教学成果,由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部门或第一主要完成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成果完成人不超过5人,成果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2.学院教学成果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推荐名额由领导小组确定。
3.推荐学院教学成果,需提交如下材料:
(1)《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推荐汇总表》电子稿和1份纸质稿,此表为部门推荐成果汇总表,由部门完成;
(2)《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推荐书》电子稿和5份纸质稿;
(3)《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简况表》电子稿和5份纸质稿;
(4)佐证材料,纸质一式1份,装订成册;
(5)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一式2本或2套)。
三、评审方式
1.学院教学成果推荐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产生,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确定。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学院教学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学院教学成果的成果,应当在推荐截止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布。
4.在同等水平情况下,一线教师的成果、立项课题成果和学院重大建设项目成果可优先获奖。
四、异议处理
1.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2.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部门。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5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3.异议期结束后,学院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学院批准。
五、奖励
1.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2.教学成果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3.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4.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学院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20条教学名师奖评选与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激发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以及产学研工作的积极性,表彰教书育人和教学效果突出的优秀教师,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每届评选按教师总数1%比例评选教学名师。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申报人员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职高专教学工作经历,原则为副教授及以上的在职教师(讲师职务并受聘4年以上的也可申报);专业课教师必须是“双师型”教师。
3.长期承担教学任务,主讲课程在全院有较大影响,教学有特色。积极探索与实践项目教学、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新的教学模式;积极进行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的评价方法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近三年来,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教学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工作。近3年内至少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主持院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
5.近三年专业课教师需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累计在半年以上,并取得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例如承担横向课题,且到帐资金壹万元以上等)。公共课教师围绕学生素质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教学改革等问题,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要求结题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6.积极建设教学梯队,自觉指导和帮助本专业教师,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育人水平,重视师德教风建设,促进教师的职业养成,形成良好的“传、帮、带”团队文化。在近三年内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院级1次以上表彰。
7.近三年内至少进行1次院、系示范课,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其它条件依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
三、申报材料
候选人须向所在系部报送以下材料:
1.学院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2.学院教学名师奖候选人基本情况简表(电子版);
3.学院候选人的个人资料清单(电子版);
4.佐证材料,纸质一式1份,装订成册。包括候选人的资格证书,能证明候选人学术、技术水平并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以及获得院级以上教学、科研等表彰奖励证书等。
5.上报材料要用厚牛皮纸袋装好,每个候选人的材料限一袋,并将《推荐表》封面和袋内明细分别贴于纸袋的两面。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1.各系部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参评积极性,并根据学院的文件精神,严格把关,推选出候选教师名单;
2.参与评选的教师在学院网站下载有关表格,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系部;
3.各系部按要求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学院教务处;
4.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果经公示7日后确定表彰人选。
五、奖励办法
1.学院对获奖人员授予“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称号并按学院规定给予奖励,其荣誉称号保持三年,以学院发文时间为准。
2.获院级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各项评优、教改课题立项和其它奖项的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学院每年将举办全院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4.教务处将会同宣传部、人事处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活动。
5.荣获“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惜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六、其他
1.教学名师有责任有义务在任职期间指导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2.教学名师每年必须完成基础教学工作量教学任务,否则取消其称号。
3.教学名师出现教学事故,取消其称号。
第六节教学事故与处理
第21条基本原则
一、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生,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学院各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规范教育,所属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增强教学意识,树立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减少差错,避免教学事故发生。
三、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院劳动纪律,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两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四、教学差错是指学院教学单位及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五、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按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性质分为两类:教学类、教学管理类。
第22条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范围
一、教学类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范围
(一)教学差错认定范围
1.教师教学工作过程记录填写不完整(考勤不严格、成绩考核记录不完整等);或不及时提交检查材料。
2.教师举止不文明,不注重师德修养;或着装不整(着装不按要求;女教师穿着过分裸露;男教师穿背心、拖鞋等)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或开课前不到教学现场(教室、实训室、多媒体室等)熟悉环境,进行教学准备,造成教学拖延。
4.教师上课中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睡觉、打手机、听音乐、打游戏(机房课)、说话、吃东西等现象不管不问;实践教学中教师组织不利,致使学生不能集中精力实践。
5.任课教师上课无教案或教学提纲;或讲课时出现明显的知识点错误;或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或传播不正确的教学信息。
6.教师批阅作业(实践报告)不及时,布置作业两周仍没批阅的;或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的;或纠错不明显,只写“阅”字。
7.教师因出差未及时向系部或教务部门办理调串课手续,造成停课;或已办调串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按时上课。
8.指导教师不认真或失误,造成实践材料浪费、仪器损坏,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下的。
9.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教学秩序,但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者。
10.任课教师考前给学生以集体答疑形式有意指点重点范围,或试题与复习题有60%再现;或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或同一门次考试A、B卷在内容上再现率达80%。
11.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达考务办公室或缺席,或无故不参加考务会议;
12.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无故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看书报、聊天、听收录机、接打电话等);或未按要求在考前清理考场、查看考生有效证件,致使个别考生出现替考等舞弊情况;或不认真填写考试情况登记表。
13.未经批准,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题(A、B卷)及评分标准;或没有按时提交已批试卷和学生成绩,但未影响成绩录入和成绩发布的。
14.提交成绩3个工作日后(不含第3个工作日),发现成绩有错误,纠分误差在10分以内。
(二)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的(含监考等);或教师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2.任课教师擅自改变规定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或未经批准,擅自调串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的;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及以上;或开课前不到教学现场(教室、实训室、多媒体室等)熟悉环境,进行教学准备,造成教学拖延10分钟及以上的;或擅自变动课程教学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导致实践课程提前30分钟结束;或指导集中顶岗实习等实习环节,按要求无故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
4.教师上课(含实践课)组织不利,致使教学持序混乱达15分钟以上;或擅自变更授课计划内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造成不良影响;或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或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或准备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5.指导教师无视实训(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因指导失误,造成价值在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
6.需要进行作业训练的课程,不布置作业或批阅次数不足作业(实验报告)1/2;或批改错误严重;或丢失作业(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10%以上,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
7.不经过审批自编、自印、自订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不良影响;或选用教材不当,对学生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8.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9.试题出现多处(5处及以上)错误或2处及以上严重错误或标准答案中有错误,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或考试试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考试时间一半内已有半数以上交卷的命题者、审批者(教研室主任);或考前故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责任者。
10.未经批准,试题命题偏离课程教学标准要求或不严格执行课程教学标准中的考核方案,致使不能按培养目标要求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出题者、审批者(教研室主任)
11.监考老师无故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未经批准找他人代替监考。
12.学院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人员考试完成后不核对交卷份数、错装试卷;或造成试卷遗失的监考人员。
13.对学生考试成绩不按标准答案分数给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或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以及所给平时成绩明显不合理的;或给出的成绩档次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后果严重者。
14.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学生成绩,严重影响成绩录入和成绩发布者;或在提交成绩3个工作日后(含第3个工作日),发现成绩有错误,纠分误差在10分以上者;或因个人原因漏报学生成绩者;或因工作失误而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者。
2.因教师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受到伤害。
3.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4.教师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等课程时不负责任,造成学院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5.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致使需重命题考试的命题者、审批者(教研室主任)。
6.监考人员对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或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或协同作弊造成恶劣影响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统一协调与安排,给教学造成了严重影响者;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范围
(一)教学管理差错认定范围
1.学期期间变动课程的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虽经系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影响教学监控的责任者。
2.下发的教学通知、教学文件等材料,错(别)字较多(每千字5个以上);或语言有明显不通顺的责任者。
3.不认真落实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影响正常教学、教学管理工作;或未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场所内粉笔、黑板擦及教学仪器等教学设备的准备和维护没有及时补给或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正常教学。或非因停电等客观原因而使教学楼上、下课无铃声或的铃声乱响的电铃管理责任者。
5.教学管理人员教室安排不当及公共教室(包括合班教室、多媒体教室、实训室等)未按时开门,耽误上课达5分钟以内的责任者;或课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停课、缓考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教师手中而未造成不良影响。
6.教学单位在安排提前考试或单独考试时,未按规定把考试安排送教务处备案的责任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既定的考核时间、考场的责任者;或未能将考场安排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学生,事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对考试未造成不良影响。
7.开课单位或教学管理人员错订、漏订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得到教材;因教师或教学主管部门不及时提交或不认真校对,致使自编教材(讲义)无法按时付印或发放,但时间未超过2周;或未按时发放或错发教材,影响教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试卷短缺、错漏,未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者;
9.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职业道德差,其言行在学生(教师)中造成不良影响,学生(教师)投诉后,经调查确实存在的工作人员。
10.未经批准,管理人员擅自举办、组织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或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设施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的责任者。
(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
1.教学管理人员教室安排不当及公共教室(包括合班教室、多媒体教室、实训室等)未按时开门,耽误上课达5分钟及以上的责任者;或课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停课、缓考通知等管理任务未按规定完成或出现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者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或冲突,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2.开课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教学任务,影响排课和上课;或对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安排不具备任课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或擅自更换任课教师;或在编制和审定教学进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
3.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安排、漏排或漏通知监考人员到考场者,影响考试进程的责任者;或未能将考场安排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学生,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擅自变动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
4.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试卷短缺、错漏,导致正常考试推延15分钟以上的责任者;或因工作失误,制卷与试卷发放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秩序者;
5.试题在印刷、存放等过程中因保管不善而泄题;或在考前泄露试题、变相泄露试题;或对学生成绩管理、学籍管理不负责任,出现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原则性错误的责任者;
6.考试组织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通知不及时造成部分班级学生漏考;或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
7.开课单位或教学管理人员错订、漏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后仍未得到教材的责任者;因教师或教学主管部门不及时提交或不认真校对,致使自编教材(讲义)无法按时付印或发放,时间超过2周的责任者。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
1.教学管理部门擅自更改学生学籍或变更学生学籍;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或丢失学生原始成绩,严重影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
2.由于教学调度不合理或安排失误,导致教学进程严重受阻或失控的责任者;
3.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
4.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或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5.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责任者。
第23条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与仲裁机构:学院成立由教务处牵头的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发现的教学事故和差错组织认定与复议(不含教学管理类的重大教学事故);成立由工会牵头,教务、人事、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教学事故和差错仲裁委员会,对教学事故和差错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
二、教学事故和差错应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记录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代替。
三、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程序
1.发现教学差错、事故者(包括学院领导、管理人员、督导员、信息员、教师和学生等),可直接向教务处或各系部报告,并提供调查线索或有关材料。
2.接到教学差错、事故报告,教务处或各系部及时做好记录,填写“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将其反馈到责任人所在部门。
3.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中填写关于教学事故(差错)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4.依据差错或事故情况,并参照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认定教学差错或事故级别。教学类、教学管理类的差错与事故由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直接认定;教学类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认定委员会共同研究认定;对教学管理类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副院长组织认定。教学事故和差错均报教学副院长审定。
5.仲裁委员会每学期立会一次,集中仲裁各类情况。
6.处理事故(差错)的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教学事故和差错处理决定通知书》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发。《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
7.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8.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后,认定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做出处理意见。原件交人事处,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执行。
9.特殊和重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学院党委或行政管理部门。
四、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要求
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和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24条教学事故和差错的处理办法
一、根据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结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分:
1.教学差错的处理: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生教学差错2次(一学期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2.教学事故的处理:发生教学事故1次,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内津贴100元;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内津贴300元;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内津贴500元(当月津贴不足的在延后的几个月内扣完为止)。
二、凡涉及扣发校内津贴者,由教务处报人事处,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扣发。
三、一年内发生2次教学差错或1次教学事故者及以上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四、一年内发生4次教学差错或2次教学事故及以上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发生3次或3次以上教学事故者,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资格推迟两年,教学管理人员降低一级工资,时间为一年。
五、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系(部、院)和教研室,有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教学差错、事故发生;凡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职能部门、系(部、院)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六、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1条教学大纲制订
一、各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顶岗实习课程、第二课堂活动等)均须制订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依据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作用,以学生职业技术素质培养为目标,设计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内容,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以避免课程内容间的重复和遗漏。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要符合时代要求,要体现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更新。目前学院新大纲的编写,主要体现了全面推进职业技术素质教育的理念,实现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及内容原则上应按指导性格式统一书写,力求文字严谨、名词术语规范、意义明确扼要。
五、课程教学大纲由各系(部、院)组织编写,教研室集体讨论定稿,经系(部、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2条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定位、素质培养、教学安排、教学要求、教学条件、师资队伍、考核方法、教学资源等。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格式应按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组织。新版教学大纲模板见附件。
第3条教学大纲管理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为了保证课程教学的严肃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肃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二、教学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大纲在修订时,须首先由本课程的课程组提出书面修订意见,向系(部、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教学大纲,经系(部、院)和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执行。
三、经审定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各学院及所属教研室分级保管。学院和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包括教材选编、教学日历制作、教案和讲稿编写、考试命题等),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做好日常教学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学院编制、教学进程表、班级课程表、实践教学计划表、教师授课计划表、考试安排表等。
第1条校历
校历是学校以学期为单元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规定性文件,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安排进行编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校历包括学期内周数、上课周数、各项活动的时间分配、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开学日期、期中教学检查及全校重大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第2条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表是在学院校历的基础上,以专业班级为单位编制的学期教学进程安排,确定各专业集中实践环节课程的安排。
第3条课程表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拟定的学期报课计划及教学人员安排,编排班级课表,在学期初下发到各班级,并根据校历安排、选课情况等编排考试安排表,将结果通知系部。
第4条教师授课计划表
教师授课计划表是课程讲授内容、方式、进度的具体安排。学期开学一周内,由任课教师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校历编制和教学进程表,经教研室、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应经常检查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5条考试安排表
考试安排表是教务处根据全校开出课程情况,安排考试的具体日程,考试分为提前考试和期末考试两种情况,提前考试要求各系部在每学期的第五教学周到教务处办理申请手续,期末考试在考试周安排,考试安排表在考试周前四周发布。
第6条教学任务管理
一、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顶岗(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二、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系部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征求意见稿,各系认真核对,若需修改或调整课程计划,请填写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于第12周报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第13周教务处向各系部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三、各系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于第15周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各系部应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四、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教师教学任务,于16周开始排课,第17周完成并进行微调,需要调整的由各系将调整意见上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形成全院的必修课程总课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六、为保证教学质量,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都要经过试教,试教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教学任务安排原则上实行教务处统筹,归口管理,即所有开出的必修课程由课程开出系部或教研室安排,专业选修课由各系自行组织选订、安排,公共任选课由开课系部安排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组织选报,混编班级。
第7条课表编排管理
一、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
2.课表分为理论课课表和实践课课表两部分,要按班级、授课地点分别编排。课表中要明确表明班级、地点,课程简称、任课教师,学时等信息。
3.实习、实训课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按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排课,不宜按45分钟一节,每天4-6节排课,分组复杂的要根据分组情况灵活排课。
4.凡有条件的课程均应直接安排在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实现“教、学、做”合一,做到实习(实训)与学生生产相结合。
5.课表编排要有利于专业教学目标管理。
三、教师教学任务应按照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工职院[2013]64号文件要求布置,遵循以下原则。
1.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到4学时为宜,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其他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2.非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周一到周五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其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四、关于排课的其他规定
1.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必修课的教学活动,但因教学资源紧张所致除外,各系部或教师因其它原因申请在周六和周日排课,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
2.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层次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
3.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大面积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需用设备课程先优于不用设备课程,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之后原则上不安排其他课程的教学。
4.所有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在周二上午不安排上课,校内教师周三下午不安排上课,确因教学条件等原因需要排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五、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1.正式课表于上一学期第18周(新生班第一学期于新生报到后第二周)完成,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教务处将核定后的课表下发至各系部,各系部应及时将课表发至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
2.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3.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报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
4.各相关任课教师填写相应的申请报告报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再报至教务处主管教学处长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8条调、停课管理
一、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二、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学校调课率(学校调课学时数总和/学校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对学校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教师调课学时数/教师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
三、学校对系(部)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根据学院课程性质及每学期课程总学时,原则上各系(部)调课率不能超过10%,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对于超过允许调课率时,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四、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二周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系(部)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五、调、停课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全校性活动;
4.任课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
5.教师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的;
6.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7.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8.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七、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例外);
3.兼任外校课程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系部或班级安排的会议、活动等;
5.全校性选修课程;
6.教师自行在校外兼任讲座等活动;
7.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的课程。
八、调停课办理手续
1.教师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在系教学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调停课。
2.申请调停课时须报送一式二份申请表,由教学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
3.调停课3天以内的(含3天),由教务副处长批准,调停课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教务处处长批准。1周以上,由教学院长审批,调停课超过两周的系部应考虑更换教师。
九、办理调停课要求
1.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全校性活动,由主管活动的部门办理调停课手续,并由教务处长、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任课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办理时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注明项目地点和时间;会议需提供有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
3.教师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的,原则上需附带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如无法提前办理,需向教师所在系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请假,并由系主任(或教学副主任)向教务处处长或教务副处长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4.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或岗位变动、参加培训活动,需按照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凭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停课。
十、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系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十一、全院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统一由教务处给予临时调课。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
十二、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2.校外兼课教师、系部申请的,由本系教学秘书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3.学院重大活动调课的,由教务处教务秘书将调课通知送达相关系部,由系部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第9条补课规定
一、任课教师申请补课,必须填写的《教师调课申请及补课情况表》报教务处审批后到相关补课班级进行补课,补课完成后,经班级学生代表及系部教学秘书签字确认补课后拿回该表交至教务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改自习的课,必须在调停课结束后三周内补足,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因院、系统一安排而停的课,一般不补课,按计划课时计入教师工作量。
三、因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所造成缺课,不安排补课。
第10条代课管理
一、教师一门课程每学期申请代课的学时一般不得多于总学时的1/3,教师请假需要请人代课时,需事先请好代课教师,并在调代课申请单上写明代课教师姓名,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代课教师资格条件 与原任教师相同专业,具有与原任教师相同或高于原任教师的职称,并主讲过本门课程。
第11条说明
一、系(部)应定期对本系(部)调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调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定期对调课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将对全院的调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三、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停课手续,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者,按照学院相关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12条教室管理
一、教室的使用和调度由教务处负责,假期由学院办公室管理。
二、教室专供本院各专业各年级教学与成绩考核使用。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班级所属系部的情况及班级学生人数情况统一安排。
三、教室的使用一般实行固定教室制,个别专业班级实行相对固定教室,班级学生流动。
四、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期末将下学期的课表及教室使用情况下发到学生处或各系(部、院),教务处负责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总课表以及教室使用情况贴在教学楼宣传栏内,以便使任课教师与学生及时了解每节课的上课地点。
五、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调动教室的使用,或以各种理由占用教室。教师和学生都有权利向教务处举报不规范使用教室的行为。
六、学生晚自习使用教室,由教学楼教室管理人员根据自习的人数,开放部分或全部自习教室。
七、教室是为教学服务的,不准出租给经营单位或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需外借教室者,须经教务处同意,但要以不影响教学秩序为前提,并且租用教室的租金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八、学生班级活动、社团活动等需用教室,需由班主任或活动主管部门提前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根据教室使用的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九、教学楼的教室开关电源、公共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内一般设备(包括课桌椅凳、讲台黑板、窗户、门、水电设施等)的维护由后勤与资产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教学楼的安全由保卫处负责。教学楼教室卫生由学生处安排使用该教室的班级进行管理。
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学生处根据教学要求配齐教室所需设备和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教室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
十一、使用教室者要爱护和管理好教室内所有设备,做到教室设备摆设整齐,桌椅及讲台不得随意挪动、搬迁,不准在课桌、墙壁、黑板等上面乱涂乱画,不准私自拆除水电等设施。属人为损坏或丢失教室设备、设施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由学生处查找当事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无法查证损坏者时,实行固定教室的班级由本班负责,实行相对固定教室的班级由当时使用教室的班级负责。
十二、教学楼水电由后勤与资产处保证供应,以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使用者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离灯灭,教学楼值班人员每日落锁之前要检查一遍,杜绝“长明灯”与“长流水”现象。
十三、教室是教学、自习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有序的环境气氛,不得在教学区喧哗嬉闹。除周五、周六晚和学院统一节假日外,其他时间不得在教学区内举办音乐会、舞会以及其他文娱活动。
十四、教室室内卫生由学生处安排负责教室卫生的班级,每周在指定时间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维持室内整齐、清洁。学生处负责在每次卫生打扫时安排学生处老师和班主任进行督促与巡视。每月由学生处、后勤与资产处和各系(部、院)组织一次清洁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班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五、不准在教室内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宜。
第13条实训(实验)室管理
一、全院的所有实训(实验)室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调,各系部负责管理。
二、各实训(实验)室必须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做好机器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实训、实训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
三、实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仪器、设备管理应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四、指导教师应在实训、实验、实习前熟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材料是否完备,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记录。
五、实训(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入内,严禁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乱写乱画、乱丢杂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吃东西、听收录机或与做与实训、实验、实习无关的事宜等。
六、实训(实验)室要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实训室、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工作。
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重视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需专人负责保管。对易发生危害的物品,要有明显标记,严防人身、设备事故发生。
八、实训(实验)课结束后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九、实训(实验)室墙面、门窗、桌椅面光洁;室内无垃圾、无蜘蛛网;每日小扫,每周大扫。
十、实训(实验)室布置合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方便教学。
十一、实训(实验)室仪器、设备、量具、工具的账物卡三统一;仪器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其名称、规格、数量等标识清楚;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要上墙公布。
第14条计算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房由学院统一调配,所属系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利用学院计算机房从事非用于教学活动。
二、各部门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房管理人员,定期做好机器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计算机房计算机及其所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做好机房安全防范工作及防火、防盗工作。
三、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睡觉。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四、计算机机房建立“运行日志制度”,对网络运行做好监控,并按日志要求作好使用记录。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接受校外人员上机和擅自承接举办各类计算机培训班,开展赢利活动。
六、承接上机任务的教师在配课时应注明需要的软硬件平台,如属非常用软件,应单独与计算机房协商。对上机所需软件,应提前两周与机房联系,进行安装及试运行工作,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正常教学。
七、在机房上课的教师应提前十分钟到达机房,检查机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八、在机房上课过程中遇有突发问题,应及时与机房工作人员联系,配合机房工作人员做好问题处理。
九、所有上机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的安排,爱护机房计算机及所有设备。不准私自打开机箱和拔插各种联线,不准大声喧哗和打闹,严禁在机房内抽烟,吃喝及乱扔废弃杂物,严禁浏览不健康及非法网站,严禁玩电子游戏等。
第15条多媒体教室管理
一、多媒体教室主要供多媒体教学使用。教师正常教学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每学期排课前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临时使用多媒体教室,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务处申请,信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二、凡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学会操作规程,并经信息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使用。除多媒体教室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三、每次上课前,教师携带信息中心配发的钥匙,准时到达上课地点。教师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出现问题及时与多媒体教室管理员联系。
四、使用多媒体教室时,使用人对室内所有设备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开始上课前,教师应根据设备清单对多媒体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与教室管理员联系,不得强制使用。使用完毕,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切断有关电源,整理好设备,认真填写《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锁好控制台,及时将借用物品交回多媒体教室管理办公室。
五、多媒体教室计算机上安装的软件是按大部分教师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有特殊需求应提前一周与信息中心联系并协助安装,未经同意,严禁在C、D盘上安装和删除程序。为了合理使用计算机资源、减少系统故障,请老师将个人课件放在U盘上自行保管。
六、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按指定位置入座,严禁动用室内电教设备,不得在课间利用计算机进行娱乐;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严禁在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任课老师必须协助教室管理员追查违纪者。多媒体教学完毕,学生不得滞留在教室内。
七、教师申请了多媒体教室因故不能按时使用,须提前一天退还教室,以免资源浪费。
八、未经教务处及信息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多媒体教室。
九、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或管理不严而造成多媒体教室设备损坏,信息中心有权进行责任追究,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第16条仪器设备管理分工
一、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实训、科研和行政等方面工作顺利进行的必备物质条件。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采购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学院的教学设备实行院、系(部、院)、室三级管理组织体制:
院级管理: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其管理职能。
处级管理:各系(部、院)设一名主管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其管理职能。室级管理: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其管理职能。
三、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教学设备管理和物品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备计划、采购、验收、维修管理、统计、检查等相关工作(含科研设备的验收),代表学院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对主管教学院长负责。
四、各系(部、院)设备管理员,在系(部、院)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设备管理及其协调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的指导。由其所属部门进行工作量考核。考核设备管理员的“德能勤绩”应征求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17条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一、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每年至少与使用单位全面或部分核对一次,并经常与资产管理部门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各系(部、院)设备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面责任。为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三、要做到一般仪器设备应随时保养和维修;一般故障由使用部门维修,重大故障要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报修;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为了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应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学院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设备。
五、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操作规程和完整的技术档案记载。技术档案是指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和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要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六、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原件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复印件、各种备件等,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作它用。
七、严禁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必须拆改的,须事前提出可行性报告和具体方案,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批准后方可拆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八、院内各系(部、院)之间要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调剂和协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借用仪器设备时,借用部门可直接向借出部门联系,并向借用部门出具借条。单价在万元以上的由借出部门系(部、院)主任批准。借用部门要精心使用、及时归还。如有损坏由借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持介绍信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系(部、院)主任批准,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借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外借出仪器设备要收取折旧费。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废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18条教学耗材分类与管理分工
一、实训室(实验室)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单价在200元以下),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简称物品。
材料:在生产过程中改变形状和性质的劳动对象。例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电脑耗材、打印纸张等。
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也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为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例如各种低值仪表仪器、工具量具、教学器具等。
易耗品:经过一、二次或多次加工使用的劳动对象直接消费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易损零配件等。
二、根据“统一领导,分工分配,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其管理职能,加强物品的供应和管理。
三、各使用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用好、管好各项物品,注重经济效益。对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19条教学耗材使用申报
一、每学期期末,各教研室主任根据下学期开出实训(实验)的项目、学生班次、人数、组数认真核算后,填报《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品申报计划表》,经系(部、院)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会同教务处审定。
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根据核准的《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品申报计划表》以及库存情况,提出综合意见,汇总后制定本学期物品计划,上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期中根据情况变化可少量补报一次物品申购计划。凡不可预见的计划外急需、零星专用物品也需办理临时申请手续,经系(部、院)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外购物资一个月前提出,本市可购物资十天前提出。
第20条教学耗材的采购、审批和报销
一、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统一汇总,报后勤与资产处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专业性强的物品由各系(部、院)出人协同采购;计划外或临时需自行采购的个别特殊物品或低值易耗品,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同意后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自购物品申请单》。
二、在采购中,必须“货比三家”,应尽可能集中、择优采购。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招标采购,提高采购透明度。
三、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随发票到保管员处验收入库。特殊物品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立即向供货或运输部门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物品,必须在一周内按以上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员凭正式发票、入库单,经主管处长、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21条教学耗材的领用
一、各部门领用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并经系(部、院)主任签字、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批准后方可领取。
二、领用的物品属于低值品、配件的须交坏领新。
三、对贵重、稀缺物品和民用性强的物品,领用应从严审批。
第22条教学耗材的使用管理
一、各系(部、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要建立建全物品领用记录簿。对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要单独设立低值耐用品明细登记帐。在用材料、易耗品要设立登记簿,记录使用及损耗情况。
二、各系(部、院)对在用物品应建立抽查制度,每年年底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并将本部门年度使用物品的数量和剩余数量书面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汇报。
三、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平时应不定期地对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四、为了节约资金,提高低值品的使用率系(部、院)内、系(部、院)之间互相借用,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第23条教学仪器设备与耗材损坏、丢失赔偿
一、各部门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和执行仪器设备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二、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的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火,责任人均应赔偿。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
四、确系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当事人可不赔偿。
1.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五、属于下列情况,责任人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易坏的低值品。
六、仪器设备损失价值,按如下原则实事求是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七、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丢失
1.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的;
3.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馆被盗的:
4.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5.部门执行借用制度不严格,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的;
6.因突发事故,当事人故去,所借物品虽然经过多次查找,仍无下落的。
八、发生重大丢失事故时,使用部门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迅速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九、仪器设备及低值品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种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1.有安全防范措施被盗,并有当地公安部门证明的,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赔偿;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4.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十、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丢火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十一、丢失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秒表、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原则上按原价值赔偿全部损失。
十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由使用部门组成调查组,分析调查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财产损失金额在800元以下由教研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系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主任审批;财产损失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及性质严重的事故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三、赔偿费用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人个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以提出中请,经由审批部门调查证明,可以缓期偿还。
十四、审批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系部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实开出赔款单,赔偿人到学院财务处办理交款。
十五、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款,学院财务部门要经常督促偿还。赔偿费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
第24条化学危险品领用与保管
一、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四、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
五、遇木材易燃的物品,如过氯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六、挥发气有毒或挥发气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格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七、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八、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夏季使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九、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加双锁,双人发放制度。
十、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十一、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等)钢瓶的处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休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后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十二、各部门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实训(实验)室不准存放。发生缺损或丢失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十三、领用剧毒品时,领用人必须详细填写申请理由、精算用量、专人管理,提出废液处理方法。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同意后方可领发。
十四、领用剧毒品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和使用人领取。
十五、领用的剧毒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按环境保护的要求立即妥善处理。
十六、各部门要加强剧毒、易爆炸药品使用及使用过程中的暂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防盗、防事故等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教材选订原则
一、遵循适用性、先进性的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要适当考虑我院学生的基础以及适应和接受能力,选用质量高、内容新、有权威性、出版发行规范可靠、印刷装订质量好,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教材。
二、坚持选优选新的原则。树立精品意识,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级获奖优秀教材、精品教材,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所更新的教材应反映当前该课程应达到的科研水平。
三、坚持集体讨论、组织选用的原则。选用教材须在教研室组织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报系(部、院)审批,教务处批准。由教师个人自行编著(含协编)或承销的教材、讲义、音像资料等,必须经学术与教学委员会集体审议、教学院长审定并通报院长办公会后,方可作为教材在我院使用。教师个人自行编著(含参编)出版的教材必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正式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无版权纠纷。
四、减轻学生负担原则。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系(部、院)提出,经学院批准后实施。教材选用还应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选用价格过高,与教学目标不符的教材。同时,选用教材的内容必须讲授70%以上。
五、坚持同一原则:同一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相同,原则上应选用同一教材,特殊情况应报学院批准。
第26条教材选订程序
一、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教务处向系(部、院)提供教材征订目录和样书,帮助系(部、院)选择教材。
二、教务处在每年5月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汇总课程总目,下发一学年的《学生用教材选订审批表》、《教师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选订审批表》。
三、各教研室组织教师召开教材订购会议,及时、认真填报《学生用教材选订审批表》、《教师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选订审批表》,所选的教材名称(全称)、出版社、版次、编者以及使用专业、年级、预订册数等,均应逐项填写清楚。
四、两个审批表填写完毕后,经教研室主任、系(部、院)主任逐一审核签字后,打印一式二份,一份自存,另一份连同电子稿统一报教务处。系(部、院)主任审核时要严格按照教材选订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于不符合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要求教研室重新选订或说明理由,并将选订说明一并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对各系(部、院)填报的教材复审,复审后将教材选订审批表统一报教学院长审批。
六、教学院长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制订详尽的教材征订计划单,作为招标、验收、发放依据。
七、每年11月初教务处下发关于教材调整的通知,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要求及教材出版等情况对第二年春季教材调整,教研室需要调整的教材及说明报系(部、院)审核,经教务处复核,教学院长审批后教务处负责与供应商联系调整教材征订目录。
八、在教材订阅中,教师订阅的教学参考资料(如参考书、软件等),经学院审批后,列入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管理,任课教师需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课程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27条教材入库
一、教材入库由教材库管理员负责,所有教材和讲义都必须先入库再出库。教材库管理员按教材征订计划单,认真核实入库教材品种、数量、单价,监测教材质量。
二、教材库管理员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清单清点到货教材,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回单,同时准确无误填写入库清单并录入计算机随时备查。保证随到随验随录,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
三、教材入库信息录入完毕,教材库管理员将教材入库的详细情况及时准确反馈给教材管理员。将入库的教材按分类办法分类上架,放置整齐。
四、教材发放完毕后确实有剩余的教材,经教材管理员确认后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退书事宜,办理退书手续。
第28条教材发放
一、教师教材领取。任课教师在寒暑假期前指定的领书时间,按教师用教材审批表中征订的教材领取,领取人到教务处填写教材出库单,教材库管理员凭出库单发放教材。
二、学生教材发放。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天,学生要以班级为部门集体按照教务处排定的时间到教材库领取教材。领取时教材库管理员要与学生认真核对教材种类、数量,领取班级学生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
三、对分发过的教材,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凭原教材到教材库换领;如无印装质量问题,无论是否使用,均不予退换。若学生教材遗失,在有库存时,可以到财务处交款后补领。
第29条教材核算
一、新生在报到注册时预交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收缴。学生在校期间所使用教材按教材实际购入价格计入学生个人教材帐目,使用的校内自编教材(讲义)由印刷厂核算成本计入学生个人教材帐目。
二、教材管理员在每学期第16周左右以班级为部门核对落实学生个人所领教材的名称、版本、价格、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完成学期结算。
三、保证教材管理数据库的安全、准确,教材管理员要做好教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每月月底的数据备份工作,随时提供库存教材的准确数据,作到教材管理信息清楚准确。
四、每年4月份完成毕业班学生教材费的核对决算,学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由教务处提供学生教材使用明细,计算教材款总额,由财务处实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30条教材库管理
一、教材发放后应做到零库存。由于教材版本更新、教学内容调整、学生退学休学等原因而造成库存教材,可根据情况在下次选购时优先选购、移交图书馆、申请报废等形式处理。
二、教材库应做到分类有序、放置整齐、查找方便快捷;做到教材入库、教师和学生教材领取登记表有关信息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安全。
三、保证教材库清洁、安全。教材库严禁吸烟,除教材外禁止存放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教材库管理员离开教材库前关掉所有电源关好所有门窗。
四、除教材管理人员,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教材库。教师进库查阅教材须经教材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查阅教材须严格遵守教材库房管理有关规定;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教材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取得教材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31条教案的界定
一、教案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是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制订的教学方案、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是教师授课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技能的客观反映,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案与讲稿的区别。
讲稿是对全部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是根据教学内容对教案的具体阐述。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讲稿所承载的是知识信息,教案所承载的是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即讲稿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教案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
2.讲稿的思路形成是受教学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而教案的思路形成是受教学过程的管理逻辑支配;
3.在内容上,讲稿涉及的是知识性项目,教案涉及的是组织性项目。
第32条教案编写的原则
一、教案的编写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案构成要素制定详细的授课内容和教学实施步骤,并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详细说明;
二、教案的编写必须以教学大纲的学时分配为基础,每一次课(2学时)为单位编写,在内容表述、学时安排、授课内容等方面应与课时计划一致;
三、教案的编写应充分贯彻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设计时,要注重案例材料的引用和师生互动的设计;
四、每一次课的教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教学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过程设计(方法、手段)、参考书目与资料、作业布置与思考题、课后小结。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实验类、实训类课程以及体育课,在教案设计中要进一步明确各教学环节的设计与时间分配;
五、教案编写应条理清楚、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设置合理、重点难点突出,手写教案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第33条教案的管理
一、每名教师必须编写教案(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同一课程的教案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授课对象的教学要求而有所区别;
二、教案采用学院统一要求的教案格式编制,每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置于该次课的讲稿之前。在确保教案质量,遵循规范化的前提下,不同专业的授课教案可有自己的特色,但应包含上述教案编写的基本要素。
三、各系(部、院)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教案的指导,对于公共课,难课、新课,提倡进行集体备课;
四、教师每讲授一次课程均需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和补充,每章内容讲授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分析,做到每轮内容有所更新;
五、在教材变换或讲授内容变化较大时,教案需重新编写。教案适用时间一般为3年,编写时间超过3年的教案应重新编写;
六、教师组织课堂教学时应以纸质教案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可使用PowerPoint演示文稿、CAI课件和网络课件等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但不能用多媒体课件代替教案。
第34条教案的检查
一、各系(部、院)每学期要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案进行集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的教案进行具体指导;
二、教务处根据学院的检查工作安排组织专家不定期抽查教案,并将抽查结果通报;
三、教师授课必须携带教案,对于无教案授课的教师,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35条课前准备要求
一、上课前,必须提前学习课程教学大纲,并提前两周依照教学大纲编写完成授课计划,完成超前四周的教案、讲稿等基本教学文件。
所有教学文件必须按照学院及本系规定的格式编写。
二、上课前一学期,必须依照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选定合适的教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订购。假期前,任课教师必须拥有该教材。
三、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需要临时变更时,必须填写串代课申请表,经教务处处长签字批准,并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变更情况,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前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并在系教学秘书处备案。
第36条上课教学要求
一、课程的第一次课,任课教师要将本课程的性质、在本专业中的意义和作用、学习方法、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等介绍给学生。
二、上课必须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和内容进行。需要临时变更时,必须填写教学变更申请表,经教研室、系部主任批准,并在教学秘书处备案以后,方可实施。对四节课以上的重大变更,还必须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并重新编制授课计划。
三、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五分钟进入教室。使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时,必须在上课前准备调试完成,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下课。
四、教师在课堂上要保持庄重、严谨、和蔼的教态,注意言行举止恰当,衣着得体,教书育人,做维持课堂纪律的示范人。严禁在教室使用手机、吃东西、乱扔杂物,严禁使用不尊重学生的语言和行为。不准以任何理由随意离开课堂。
五、设计、参观、上机等实训内容的教学必须按照授课计划和教案编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其他的上机、参观、查阅资料等教学活动,必须在课外进行。
六、对学生的成绩评定,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事先向学生公布的考核方法进行。对考查课成绩、学生平时成绩等必须具备详细记录。
第37条教学管理要求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学生的管理责任人。因疏忽管理而造成课堂纪律混乱,或出现严重后果者,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要求,维持课堂纪律,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实际情况,将课堂纪律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制定具体办法,在课程教学前传达给学生。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格课堂考勤。通过点名,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课堂出勤情况,并做好考勤记录。
二、除发生临时性或紧急情况,任课教师可以批准学生的请假外,学生请假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手续,通过班主任等进行。对请假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验证请假条。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从课堂抽调学生办理任何事情。
四、理论课程中的设计、参观、上机等实训内容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保证在堂指导,不得脱离课堂和学生。
第38条多媒体课件要求
一、多媒体课件设计要遵循学生认知规律,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课件内容的选择应与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相适应,与使用教材相关联,。
二、制作多媒体课件应以教师的授课内容为主,多媒体课件的动画效果为辅,课件授课主要解决用语言难以表述的复杂结构、运动过程、工作原理、工艺流程等问题,或展示辅助课堂教学内容的图片、表格、影视资料和历史画面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多媒体课件应提供丰富的信息。根据课程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图、表、动画、影像、音频资料,直观形象地反映教学内容,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尽可能扩大授课的信息量,提高教学质量。
四、在文字、声音、图片、图形、视频、动画、电子模型等教学信息素材中,网络课件和单机版课件必须包含4种以上教学信息素材,幻灯片课件必须包含3种以上教学信息素材。
五、多媒体课件每个页面的文字不宜过多、过小,应为纲目性的,能控制其分段显示,颜色反差要明显,便于学生观看、记录和记忆;禁止将课件做成教材或课本上主要内容的复制版。
六、课件制作根据授课计划的要求按讲数制作,每讲两个学时;理实一体课改课程,可按连上学时数制作为一讲。
第39条多媒体教学要求
一、教师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开课前应提前到多媒体教室,熟悉多媒体设备。每次上课,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检查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下课后,按照程序关好设备后,才能离开教室。
二、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尽量采用站立式。要尽量使用遥控鼠标、激光教鞭、无线话筒等远距离控制教具,并辅以黑板和粉笔,特别是涉及推导等内容,教师应将屏幕显示和适当板书结合起来授课。
三、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特点,结合传统教学的提问、启发、示教等,保持师生良好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使学生能实现听、看、想的统一,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让学生有思考和适当的做笔记时间。
四、使用多媒体课件时,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要借鉴传统教学的经验,保持师生良好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使之贯穿课堂教学的整个过程。教师要根据课堂上学生的实际反应及气氛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调整教学内容与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五、一旦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不能终止上课,应转换为板书继续授课。
第40条多媒体教学管理
一、对所有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或教师,均实行多媒体授课准入制度:要求教师应掌握多媒体教学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不能使用多媒体教学;开新课的教师不能使用多媒体教学;新开设的课程不能使用多媒体教学。
二、多媒体教学应该在常规课程教学的基础上进行。拟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根据教研室应对拟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分析,并课程教学大纲对任课教师提交的多媒体课件内容纲要、多媒体课件、课件使用说明和教案进行初审。
三、教师计划使用多媒体教学、且符合准入制度资格的任课教师课程,应在每学期上报教学任务时提出申请,写出多媒体课件内容纲要,且应在申报时完成课程全部计划教学内容50%以上的多媒体课件。
四、申请多媒体教学的程序如下:
1.填写我院《多媒体教学申请表》,对课件进行自我评价;
2.将申请表和备用课件送交课程所在系(部、院),系(部、院)组织专家根据《多媒体课件质量评价标准》对课件进行评审,并由系(部、院)负责人确认。
3.院(系)将评审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申请表连同本部门汇总表一并上报至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上报课件进行抽查,给出能否使用的意见。
五、经审核后的多媒体课件均须进行一轮试用。在试用期间,由课程所在系(院、部)负责进行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将意见或建议及时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经终审合格的多媒体教学课程将纳入多媒体教学课程管理体系,优先安排多媒体教室;对于终审不合格的多媒体课件,不予安排多媒体教室。
七、学院要经常性对多媒体教学过程进行检查,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教学内容有重大修订的课程,其多媒体教学的各环节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在教学中如发现课程不适合采用多媒体进行教学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41条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认识实习、课程设计等。
一、实验教学
1.实验课教学是配合理论课教学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
3.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教师要经常结合实验,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节约实验用品,逐步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的作风,树立尊重教师的劳动,讲究文明礼貌的高尚品德。
4.实验课的教学组织与具体要求为:
(1)实验任课教师根据各系部下达的实验开设要求,在期末制定下学期实验计划,经教研室主任、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实验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任课老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
(2)每项实验均应编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设计实验方法和选择实验器材的能力。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
(3)各实验室根据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做好仪器设备、器材、消耗品、工具等实验准备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在每个实验开出前,实验任课教师应该进行预做。
(4)按计划开出实验课。上课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清查到课人数,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实验授课过程包括: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应和任课教师一起辅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的指导应简明扼要,讲清重点和实验中的关键问题,让学生多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动手能力,尽量让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教师应引导学生细心观察和捕捉实验中的现象,启发学生分析实验数据与理论推导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在实验中切忌包办代替和放任自流。
(5)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指导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独立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对实验操作马虎、结果错误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可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6)实验完毕后,教师及时检查数据并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自检查是否有丢失、损坏。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等安全工作。
(7)实验教师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向任课教师反映实验报告中的问题,并登记实验成绩。
5.每次实验后,实验教师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按规定报教务处核查。
6.如需进行实施教学大纲以外的实验,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对个别需要动用大设备或精密设备以及耗费大的实验,需经系部同意。
二、实训教学
1.实训教学是集中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周以上)对学生进行专项技能训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大纲的要求,对学生的某一专项技能进行规范而严格的训练,达到规定的标准。
3.实训教学必须有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课表,并在实训开始前发到学生手中。
4.学期末,指导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下学期实训计划,详细的进程安排和课表,报教务处备案。认真备课,每天教学至少要有一份教案,并在设备、仪器、工量具、材料、图纸等方面,做好充分、细致的准备。
5.实训过程中,参加指导的教师应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凡迟到、提前下课、无教师指导等,按学院的有关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6.要根据《学生实训成绩评定办法》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分标准,对实训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的考核。
三、认识实习
1.认识实习是指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前,到市内专业基本对口的先进企事业单位,对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进行初步认识的实习,认识实习的时间一般为1周左右。
2.认识实习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使学生对企事业的各级组织机构的概况、作用以及相互的联系有个完整地认识。对生产的准备、产品的加工装备以及销售的全过程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先进的工作方法、先进的加工设备以及生产的计划、经济核算等方面的状况有初步的了解。
3.认识实习具体要求
各系负责认识实习的组织工作,提前确定实习的时间、地点与实习基地,并指派带队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教学与实践经验较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前,各系应对学生进行动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并进行专业与安全教育。
(1)组织拟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编写实习指导书和实习报告(其中包括学生实习守则、实习笔记、实习总结、实习鉴定等,各系根据专业的实习要求制定)有关材料,并实习开始二周前报教务处备案。
(2)认识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市内进行,有效时间不得低于总实习时间的80%;
(3)认识实习可采取参观与定点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观由有经验的带队教师领讲,并请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做现场讲解。定点实习时,还可聘请熟练的工人师傅操作指导;
(4)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劳动纪律,服从单位的安排与管理,由辅导员、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共同负责学生的行为及安全管理。
(5)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必须提交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考核将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态度、思想表现、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分,以百分制记入学生档案。
四、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是加强学生对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理论及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训练并提高其在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资料文献查阅、运用相关标准与规范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同时,为其它专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奠定良好的基础。
2.课程设计基本要求是符合本课程的教学大纲,要体现人才培养特色,突出学生实践能力、设计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3.课程设计由各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并组织实施。并安排有一定教学经验和指导能力、教风严谨的教师作为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明确课程设计任务及日程安排,指导并保证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填写质量;学生按照课程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各项任务。
4、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在一周内将课程设计任务书、课程设计成绩考核、学生完成的课程设计说明书(报告)、图纸(作品)等资料整理,统一装入课程设计资料袋,送承担课程的系存档。
第42条实践教学的组织
一、实践教学管理由系主任领导下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二、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专业教研室会同指导教师、辅导员共同完成。
三、系主任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全系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3.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课表、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4.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5.制订全系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7.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8.加强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四、专业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环节。
2.承担各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部门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大纲,制订各专业的实施细则。
4.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工作细则。
5.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6.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7.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保证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43条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一、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二、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系部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须经系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须经系、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共同审批。
4.由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
5.由专业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按计划排定实验、实训班级课表,实验、实训室课表,经系审订后报教务处备案。
6.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部门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进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
8.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9.指导教师向系部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
10.教研室收集、整理本专业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各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4.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6.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系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44条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一、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实践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
2.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
3.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4.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各项要求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课。
5.实践教学结束后,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6.各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二、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2.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尊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各系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5.要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日志,按时完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第45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一、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必须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各专业教研室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三、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各专业教研室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四、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
第46条实践教学的研究
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7条社会服务
1.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2.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技术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开发,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理实一体化教学是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的一种教学法。推进理实一体化不仅仅是体现在对实践环节的重视,更是为了改变过去理论、实训割裂的教学方式,以工作任务构建情境,打乱原有的按学科知识单元组织授课的章节序列,围绕一个工作任务或项目来组织教学,边做边学,边学边做,做学合一。
第47条理实一体课程的类型
目前理实一体课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传统的学科内容体系下,融入实践环节,边讲边练;一是以来自工作岗位的若干个典型工作任务或项目作为教学内容,以完成工作任务或项目为主线,实现理论及操作技能培养,这种类型的典型课程模式是学习领域课程和项目课程。有的理实一体课程能够达到学习领域课程和项目课程的层次,有的课程更适于边讲边练。
第48条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学需求
一、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师需求
理实一体课程教学中教师的职责是指导和管理。由于理实一体课通常在教学做一体化教室和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较多,所以提出配备2名以上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理实一体课程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以满足理论教学及操作的需要。通常构建由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组成的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来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其中专任教师发挥理论特长,主要负责理论教学和安全管理;企业兼职教师发挥实践特长,主要负责实践教学和设备管理。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证了教学质量。
对专任教师的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有实际工作经历,熟悉相关工作,并具有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能进行操作现场管理。
对企业兼职教师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实践水平,一般应为技师、高级技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学条件需求
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学条件主要有三种:仿真教室、教学做一体化教室和生产现场。
1.仿真教室。在仿真教室可进行实验仿真、实训仿真和管理模拟,能够为学生提供近似真实的训练环境,具有训练全面、自动考核、安全、经济等特点,其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性大的行业,其生产现场的教学难以开展,仿真教学是其主要的教学手段。
2.教学做一体化教室。教学做一体化教室在功能上集教学、操作、讨论学习及创新于一体,在空间上划分为教学区、操作区及工具(材料、备品)间等。
3.生产现场。生产现场的教学包括现场教学和顶岗实习,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学生是否具有员工身份。顶岗实习时学生兼有学生与员工双重身份,作为员工要独立地承担企业一定的工作量并领取相应的报酬,作为学生要利用工余时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而现场教学时学生不具有员工身份,仅是在专任教师及企业兼职教师(师傅)的指导下,通过参与完成岗位工作而进行学习。生产现场的教学环境包括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者的共同点是生产经营;两者的不同点是地点和隶属关系,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位于校区内,隶属学校或由校企双方共同经营;校外实训基地位于企业内,隶属企业。
三、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学资源需求
理实一体课程是一种任务驱动、学生中心的教学模式,通常要开发大量的教学资源,包括任务书、引导文、评价表、活页教材及多媒体课件、操作视频、在线测试等网络资源。
第49条理实一体课程的实施
一、学生分组与轮换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理实一体课程通常采取分组、轮换的教学方式,每组的人数及轮换时间等应根据设备条件及满足学生操作需求确定。小型设备通常每组2-5人,大型设备通常每组6-10人。
二、学生考核
理实一体课程应突出学生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的培养,其考核注重过程考核。对于多个项目或工作任务的情况,应合理确定各项目或工作任务及理论的考核权重,以保证考核的效果。
三、理实一体课教师职责
1.做好课前准备,检查设备完好,确保安全上课。
2.课前做好学生安全操作相关的教育。
3.有序组织学生上课和实践,维持好上课纪律。
4.实训(实验)中出现较大问题,要逐级反映。
5.上课完毕后,要组织学生搞好卫生,待打扫完毕,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6.教室中多媒体设备的使用,依照学院多媒体使用相关要求,有问题及时上报。
四、理实一体课学生要求
1.学生进入教室,必须服从任课老师的安排。
2.学生不得擅自随意动用设备,一切操作要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
3.凡在实训(实验)过程中由于个人违反操作要求引起的实训(实验)设备损坏,责任由该组(或该同学)负责,照价赔偿,上课老师应负管理责任。
第50条顶岗实习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由教学副院长统一领导,教务处、和各系部主任、学生处全面负责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教务处负责全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检查、监控与评价,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各专业顶岗实习计划的审核,教学文件的落实,定期同各系部进行信息沟通,解决实习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工作。
2.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系部、共同落实毕业顶岗实习单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3.各系部具体负责对学生参加毕业顶岗实习资格的认定,本系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计划安排、顶岗实习前的动员、安全教育,顶岗实习的组织、总结及信息反馈,顶岗实习中具体问题的处理、顶岗实习成绩评价等。
4.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确定参加毕业顶岗实习后离校手续的办理等。
二、顶岗实习工作形成常规化、常态化组织与管理机制,系部主任和副主任、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参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参加毕业顶岗实习资格进行认定。
2.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培训和教育,各系(院)订出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时间要求、实习目的、任务、计划、方法、质量要求和考核办法,并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实习企业规章制度等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实施方案各系(院)要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批准后实施)
3.实习单位负责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4.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5.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6.校企指导教师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考核标准,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将实习材料整理、归档和上报。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对顶岗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请的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较多时可安排专门教师进行指导;分散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指导,校内指导教师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
1.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中聘任。
2.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特殊情况可填写说明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3.校内指导教师要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依据实习大纲并结合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制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保证每名学生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和学校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填写《教师顶岗实习指导记录》相关内容。
5.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质。校内指导教师要在实习过程中保持与学生的联系,每周至少与每名学生沟通交流1次,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学业并做好指导记录。校内指导教师每月到企业指导2次,要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本市企业由系部、教务处批准;外地企业须经系部、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按出差计算。深入企业要有成果材料(照片、企业调研表等)。
6.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要指导学生撰写《学生顶岗实习记录册》,并做好学生顶岗实习记录的检查、批改、评价、上报等工作;按规定时间拟定与专业或顶岗实习岗位相关的技术性的报告、设计、论文、制作(作品)课题或题目,编写并下达任务书;支持、指导学生自拟课题或题目;把好开题报告关。指导并审查学生拟定的课题或题目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完成课题或题目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认真评阅学生的课题或题目内容,同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指导并评价学生完成的与行业、企业及顶岗实习相关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摄像、书法等方面的作品。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7.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顶岗实习指导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四、顶岗实习单位采取学校推荐、自主选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无论是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学院都要与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同时学生均须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并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批。学生还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具体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之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落实实习指导教师等;实习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实习单位应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记录册》中实习评价,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五、无论是学校安排还是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51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条件及实习纪律要求
一、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条件
1.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任务,掌握了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3.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预防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
4.学生个人申请明确顶岗实习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顶岗实习纪律要求
1.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企业顶岗的一名员工,要服从企业和学院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2.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
4.顶岗实习前要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了解实习项目。实习期间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
5.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需征得所在系部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6.要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顶岗实习记录,为撰写学生顶岗实习记录册,与专业或顶岗实习岗位相关的技术性的报告、设计、论文、制作(作品),自选成果积累资料。实习结束后,应完成三项成果,三项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学生顶岗实习记录册
①顶岗实习及校内指导教师基本信息表;
、 ②校外(企业)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表;
③顶岗实习周记录(要具体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
④实习总结(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⑤实习鉴定(包括指导教师鉴定和实习单位意见)。
(2)与专业或顶岗实习岗位相关的技术性的报告、设计、论文、制作(作品)
①明确课题或题目任务和要求,保证按时、按质、按量独立完成课题或题目任务,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②严格服从指挥,在教师指导下,拟订好个人课题或题目工作计划,使课题或题目工作有序进行,分阶段有步骤地完成课题或题目任务。
③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向技术人员及老师请教,刻苦钻研、勤于思考,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努力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必须以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劳动成果。
⑤做好准备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题或题目答辩。
(3)自选成果
完成一件与行业、企业及顶岗实习相关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摄像、书法等方面的作品,体现其对社会、工厂的认识。
第52条顶岗实习质量监控
一、各系部要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同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制定顶岗实习实施方案,明确顶岗实习质量标准和实习目标。
二、顶岗实习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执行顶岗实习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耐心指导学生,努力使学生学到操作技能,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与实习单位和学生召开座谈会,按照顶岗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对顶岗实习工作做出综合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不断改进,确保实习质量。
第53条顶岗实习考核鉴定与成绩评定
一、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监控与考核,实行以企业、学校并重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二、成绩考核评定
1.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完成三项成果:一是做好顶岗实习记录,体现其顶岗实习过程;二是完成与专业或顶岗实习岗位相关的技术性的报告、设计、论文、制作(作品),体现其顶岗实习期间的研究与学习;三是自选成果,完成一件与行业、企业及顶岗实习相关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摄像、书法等方面的作品,体现其对社会、工厂的认识。
2.考核评定比例:顶岗实习记录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与专业或顶岗实习岗位相关的技术性的报告、设计、论文、制作(作品)成绩占总成绩的40%;自选成果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三项成果中如有一项成果成绩不合格者视为毕业顶岗总成绩不合格。
3.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无故不按时提交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顶岗实习不及格者顶岗实习学分按零分计,需重修合格后,补发毕业证。
第54条学生参加毕业顶岗实习办理流程
一、学生持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或《灵活就业协议书》;②《顶岗实习协议》(同用人单位签订);③《实习协议书》(同学生及家长签订);④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长在复印件签名,并同意学生到所签约单位顶岗实习或工作),到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复审并作登记;由中心审核确认是否可参加顶岗实习。所属系部审核实习岗位和实习内容是否与专业对口,安排指导教师、学业自修内容、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手续。
二、学生持《学业自修承诺书》,到系部审核签字。《学业自修承诺书》学生本人留存一份,系部备案一份。
三、学生持《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到班主任、所属系部两办、图书馆、财务处、公寓中心等部门审核、签字、登记。
四、学生持《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到教务处、学生处签字审核、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教务处、学生处各留存一份。
第55条竞赛级别及类型
一、竞赛级别分为学院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三个级别。
1.学院级竞赛是指教务处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全院性学生竞赛。
2.省级竞赛是指省级单位承办的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或以省教育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二类)。
3.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中国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二、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三、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自行决定参加与否。
第56条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活动。
3.负责确定院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表彰奖励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4.负责制定学院学生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5.负责全院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承办竞赛的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院组织的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2.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实施细则。
3.受学院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4.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5.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三、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先由参赛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根据上级学生竞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协助部门。协助部门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四、学院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部门具体实施。院级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57条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一、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学生竞赛,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院级以上(含院级)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四、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的参赛队员赛前均需集中开课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五、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天数根据比赛级别确定。赛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
第58条表彰与奖励
一、学院给予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按项目进行表彰与奖励。奖励标准用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岗位定级、职称评定方面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进行加分。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所获奖金,由所属系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具体分配。
三、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可根据获奖等级获得相应学分,学分可顶替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59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60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第61条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类别确定。按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职业(工种)组织鉴定或提供鉴定信息。毕业前,各专业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考取相应职业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62条职业证书鉴定组织工作与要求
一、各学年、专业职业证书列入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鉴定与课程考试结合起来,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鉴定费按吉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三、每学期公布考证计划。鼓励考取国家承认的其他职业证书(优先考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为保证证书质量,凡学院各专业必考工种,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统一鉴定;自行在校外获取的必考证书,要求参加学院认定考试(交考试费),及格后按校内同等级别给予认证;获得必考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记6学分、中级记3学分。
五、对口升入我校的同学,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予与确认,不用交费再考。
六、除必考证书外,学院提倡学生参加其它职业资格鉴定,考取非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考各类证书,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或校外组织的鉴定,校外获得的证书由校企合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验证、统计,报教务处。
七、证书加学分标准:高级(三级)加6学分;中级(四级)加3学分;初级(五级)加2学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加1学分。同时具有同一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别计学分,不累加。(各专业考取证书要求按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63条基本原则
一、创新实验班是我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实施职业技术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实验班的设立,培养一批优秀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带动学风的好转,推进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创新实验班按照“提高基础素质、强化专业能力”的指导思想,按照一年基础素质培养、一年专业能力培养的模式,培养具有优质基础素质、扎实理论基础、较强实践能力、突出创新精神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64条学员选拔
相关系部负责创新实验班成员的选拔,按照“普遍考虑,专业选拔”的原则,在自愿报名基础上进行选拔。
一、原则上实验班各专业人数应为该专业学生总数的10%~15%。
二、对于一个班级的专业,以专业学生数的10%~15%确定实验班学员人数,不足5人时取5人。
三、对于多个班级的专业,每个班级最少3人,即该班级报名人员中第1学期总成绩前3名为自然人选;除去班级前3名后的各专业人选,按照第一学期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后,由高到低确定。
四、确定的实验班学员第一学期单科成绩均应在60分以上。
五、由实验班工作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创新实验班学员。
第65条培养
采取“人才培养方案+加课”的方式进行培养,即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下,通过加设部分课程,进行重点培养。
一、第一阶段为基础素质培养阶段(第2学期-第3学期中期),着重提高学生的基础素质,培养的重点是计算机应用、英语交流、沟通交流、适应能力、学习方法与能力、文稿撰写、创新创业、形象礼仪等。由教务处设计课程并组织实施。
二、第二阶段为专业能力培养阶段(第3学期中期-第5学期),采取“导师制+项目教学”的培养方式,拓展相关专业课程,强化专业能力。由相关系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因创新实验班素质培养课程和专业能力培养课程为人才培养方案外的课程,所以产生的工作量不计入教师工作量定额,单独计算。
第66条学员调整
一、淘汰。实验班实行滚动淘汰制,每学期淘汰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班学习资格,各项培养措施一并停止:
1.在培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2.一学期内3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习;
3.期末考试成绩按专业排序在专业排名1/3外;
4.期末考试有一科成绩不及格;
5.品德操行评定良好以下;
6.导师提出具体理由,认为不宜作为实验班学员继续培养,报请系、学院批准;
7.自愿申请退出。
二、递补。实验班有学员退出后,若本专业普通班学生有意愿参加实验班学习,可按成绩排名递补学员候选人,经考核合格,可补充进入实验班,递补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由相关系部组织实施。
第67条考核
一、创新实验班基础素质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上交教务处;专业能力培养课程考核成绩经系部审核后由系部统一上交教务处。
二、第五学期,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实验班学员进行考核,实验班学员除完成培训计划内课程外,必须符合下列一项以上条件者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考取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省级、行业的竞赛三等奖以上;
3.在院刊或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前两名);
4.通过国家大学英语A级及以上;
5.获得自考本科文凭证书。
三、对于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员,学院颁发实验班学业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68条管理
一、创新实验班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相关系部配合。教务处负责协调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设计并组织实施基础素质培养课程;学生处负责创新实验班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相关的管理;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就业推荐工作;系部负责专业能力培养计划制订及实施。
二、创新实验班班额及分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创新实验班设班主任1人,负责加课学习管理;设班长和学习委员各一名,协助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管理及教学工作。
四、创新实验班设导师若干名,由责任心强、群众反映良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负责专业能力培养计划的起草、实施、加课学习管理等。
第69条政策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二、实验班课程学分记入学生学籍学分,可顶替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优先享有教学资源;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种竞赛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加各种高级资格证书的考试。
第70条实施保障
一、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实验班教学。
二、学院、系部、专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第四节专业核心课程提升班管理
第71条基本原则
一、以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院校深造需要考核的相关、相近专业核心课程为参照,以毕业生未来深造和发展的意向为依据。
二、学院对提升班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报名参加,严格学程管理。
三、专业核心课程的提升以公共选修课的形式开出,所修课程的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成绩。
四、提升班的管理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的计划与安排、任课教师的选聘等;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报名组织等。
第72条组织领导
一、成立提升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相关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把握方向、整体方案设计、协调各方工作、提供支持等。
二、成立提升班工作组,由教务处副处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员、相关任课教师组成。工作组负责提升班专业能力培养计划制订及实施。
第73条培养方式
提升班采取“拿到加分项、稳定英语分值,提高专业综合分值”的培训思路,采取三阶段针对性培训的方式。
一、拿到加分项。一个是英语A级证书,另一个是NIT技能证书。通过培训争取让提升班学生拿到两证、获得加分。
二、扩大公共分值。通过选修大学英语课程,使学生提高英语成绩,争取取得英语A级证书。
三、提高专业综合分值。提升班在根据近三年比较稳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开课,选用指定教材,通过教学安排和训练,提高专业综合分值。
四、三阶段针对性培训
第一阶段,第一学年到第二学年上学期组织有深造意愿的学生参加NIT技能证书考试,力争拿到两个模块以上的技能证书。
第二阶段,第二学年开始选修大学英语课程,提高学生的英语成绩,力争拿到英语A级证书。
第三阶段,第二学年下学期到第三学年上学期选修专业核心课程,采取两门专业核心课程并行的方式开设,提高学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分值。
第74条班级管理
一、提升班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
二、提升班设班主任1人,负责加课学习管理。
三、创新实验班设导师若干名,由责任心强、群众反映良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负责专业核心课程培养计划的起草、实施等。
四、提升班学生遇到就业和学历提升矛盾时,学院协助解决。
五、提升班课程学分记入学生学籍学分,可顶替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优先享有教学和实践资源。
第五节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
第72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客观要求。
2.全院及各个教学部门应把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作为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探索与实践,并在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予以高度重视。学院组织和协调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各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实训)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实训)室应本着积极推动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我院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同时,随着实验(实训)室软硬件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开放程度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的效益。
3.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第73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条件
开放性实验(实训)室是指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面向学生开放,并使其在实验(实训)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一定实验(实训)内容的实验(实训)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支实验(实训)指导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较强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能胜任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教学要求。
2.具备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相关条件(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材料、充足的实验(实训)题目等)
3.具备完善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满足以上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面向学生进行开放性实验(实训)。同时,将开放实验(实训)室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纳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
第74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1.开放内容包括:基础性实验(实训);综合性实验(实训);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和研究性实验(实训);小发明、小制作等实验(实训)。提倡学生自拟实验(实训)题目,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2.开放对象:
(1)是完成教学任务内实验(实训)要求较困难的学生,以便继续完成教学任务内的实验(实训);
(2)是完成教学任务内要求,并希望进行综合性的实训及拓展性实训的学生。
3.实验(实训)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
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开放。随着学院的发展,实验(实训)室软硬件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达到全部开放。
第75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1.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系部主任负责本系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实训)室具体实施。
2.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项目审定;开放实验(实训)项目于下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授理学生报名(登记预约);自每学期第三周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的实施。对学生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或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实训),学生应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实训)室登记,以便于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3.各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实训)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素质与实验(实训)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应准备好实验(实训)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
5.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值班,负责教学秩序、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记录。
6.学生在(自拟、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实训)报告。
7.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如组织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工作经验交流、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及成果交流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实训)个体或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实训)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实验(实训)室还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76条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应认真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生实验(实训)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实训)准备情况,确保实验质量。为保证实验(实训)的准确性,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实训)数据并签字。凡未按要求记录数据或抄袭他人数据的应令其重做,情节严重的按作弊论处。
3.实验(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实验(实训)室的卫生。填写实验(实训)室工作日志和设备使用记录。
4.对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实训)题目,教师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同时要注意实验(实训)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第77条开放实验室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要预约。
2.学生在进入实验(实训)室前要阅读与实验(实训)有关的文献资料,写出预习报告,做好实验(实训)准备。
3.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在实验(实训)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实训)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实训)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做,必要时要重做实验(实训)。
第78条鼓励与奖励
1.对参加开放实验(实训)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学分,该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实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请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并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2.为鼓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参与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实验(实训)室开放指导工作量为教学计划外工作量,单独计算,核算办法参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1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2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3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4条学院每到大型考试活动(期末考试、期初补考等)均要成立考试领导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在考试领导工作组领导下要成立考务工作组。由教务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全体科员组成,主要负责:
一、组织和具体落实学院考务工作;
二、负责考务室的管理,做好主考、监考、巡考服务工作;
三、组织试题的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情况;
四、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等。
第6条在考试领导工作组领导下要成立巡视工作组。由学生处长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系(部、院)党政负责人组成巡视工作组。主要负责:
一、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
二、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7条各系(部、院)主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
一、系(部、院)考务办公会。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等;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8条考试组织工作
学院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协调,由负责考务的教务处副处长具体实施,考务工作人员分工负责,所有开出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在第四教学周根据本学期的教学任务情况,跟各教学系(部、院)确定开出课程的考核方式;
二、各系(部、院)在第五教学周对于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可申请提前考试。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教师、试卷印制、学生通知由课程开出系(部、院)负责安排,教务处做好检查工作;
三、进入考试周的考试课程,考试信息由教务处在期末考试前五周统一发布,教师到开课系部查询、学生网络查询;
第9条各考试、考查课程设主考一人,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者课程教学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一、本课程命题、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送审和校对;
二、负责试卷的领取、阅卷评分、成绩录入、报送成绩单,进行考试结果的质量分析和试卷存档等工作。
多名教师共同任教的课程,可设副主考若干名,协助主考履行上述职责。
第10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为考试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有特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11条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上机、实际操作、论文等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由主讲教师规定可携带资料)。除主干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形式,报系(部、院)主管领导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12条笔试时间为90分钟;口试时间为15分钟。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
第13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学期末考试周之前结束。
第14条命题原则
一、课程考核应当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作为命题依据;
二、命题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核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第15条命题要求
一、命题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二、命题应当难度适当,区分度合理使学生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占50-65%,综合题占15-30%,提高题占10-20%;
三、命题应当具有效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避免出毫无意义的题目;
四、命题应当具有信度。应使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
五、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一份试卷的客观性命题与主观性的命题比例一般应在6:4左右。试题的数目最低限:文经类试卷应在20题以上,理工类试卷应在25题以上;
六、命题的类型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对于填空、选择、判断这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种的总分不得超过20分,每一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0分(作文除外);
七、要保证命题的严谨性。试卷命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和知识性的错误,也不能有歧义性的命题,不能有互为答案的命题;
八、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题的答案要有要点;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最小得分不能低于0.5分;
九、命题时应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
十、相同大纲和相同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16条命题的审批
一、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及教研室开出的考试课程,在开学的第六周下发命题任务书,明确命题要求;
二、各教研室主任根据命题要求,负责组织教师命题,试卷命题使用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试卷模板和答案及评分标准模板,要求命题教师注意相关信息填写准确;
三、命题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五周内,提前考试的课程要在开考前两周内完成试卷的命题工作;
四、试卷按规定命题后交由教研室主任、系部领导逐级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系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期末考前四周内统一将各科的两份试题及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送教务处,教务处对考试周的试卷抽选、印刷。
第17条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凡用校内微机输入试题者,必须加强管理或及时清除。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向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18条各专业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均应实行教考分离;有条件的专业主干课亦应实行教考分离。
第19条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复习所学知识,但不准出复习提纲、复习题集或者划定复习范围。
第20条学生交费、注册后,按要求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均有考核参加资格。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平时作业所缺次数累计超过一学期课程作业1/3者;
二、单科旷课(含迟到、早退)达总学时的10%;旷课、事假合计达总学时20%;旷课、事假、病假合计达总学时30%者;
三、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实验报告及作业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凡无资格参加考核者,必须于考试前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21条考试日程一般分为上午A、B两场,下午C一场,每场时间为90分钟。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22条视课程所修专业班级情况以单班或插班形式安排考场。一般情况下,多专业多班级共修一门课程的,采取插班的形式安排考场;单班或2个班以下的单科课程采取单班安排考场。
第23条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35人以下的开卷考场,可安排1人负责监考;35-80人的考场,应有2人负责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负责监考。
第24条监考安排与落实。
一、各系部根据考试情况安排监考人员,原则上每名专任教师每学期必须完成一次以上的监考任务;
二、教务处根据情况安排监考,一般为期末考试周前各系部上报不能参与监考人员,其他考试根据教务处要求上报监考教师;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教务处向各系(部、院)下发监考日程表,各系(部、院)教学秘书负责以教研室为单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25条提前考试的试卷由系部负责分封,其他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分封。封皮上应注明考试科目、时间、班级、考场号、应考人数、试卷份数和主考教师姓名,并随封两份考场记录单及试卷封面。
第26条教务处要提前做好考务室的布置、考场的检查工作,对教室照明、座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27条所有在编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监考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自行调换。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排定的监考工作的,至少应提前一天向本系(部、院)说明情况,以便另行安排。考试期间巡视人员按照已排定的监考人员表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28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5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报告单、考试违纪处理单、草纸等有关物品,阅读考试注意事项。领取试卷时,认真核对试卷封面所标考试科目及班级等信息与考试日程总表是否一致,防止错领试卷,并在试卷领取登记表上签字,两名监考人员要同时携带试卷进入指定的考场。
第29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本考场,随机编排考试座次、清点人数、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生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30条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佩戴胸签,有权制止与考试监督管理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31条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考生是否持有学生证或准考证。核对考生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班级是否与证件一致,发现情况不符时,要及时处理。对无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监考人员应在巡视人员到场时加以说明。没有说明情况的,巡视人员发现后将勒令考生退出考场外,并追究监考责任。
第32条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按规定的座次就座。核查试卷是否与本考场所考科目一致,核实无误后,再发给考生。考卷下发后,监考人员首先要求考生必须先在试卷和草纸上工整、清晰地写好班级、姓名和学号,并要求考生不得涂改;考生完成上述要求后再宣布试卷总页数、总题目数,让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空白纸。若有问题出现应及时妥善解决。
第33条监考人员应加强考场巡视,认真执行监考任务。监考时不得固定站在或坐在考生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吸烟、聚集交谈、擅离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34条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或不规范的印刷符号、文字,监考人员要在黑板上写出醒目的正确符号或文字,并提醒全体考生注意。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35条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巡视人员联系,妥善处理。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经巡视人员批准,并须由巡视人员陪同前往。
第36条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作弊动机者,要及时提出警告,不得姑息迁就。对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必须勒令其退出考场,并要收集和保存好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考试违纪处理单》认定意见栏中签字,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作弊试卷注明“作弊”字样并与该班试卷共同装订。
第37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领取、拆封、分发、回收、清点、排序、验收、装订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38条对试卷本身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视人员反映,经命题教师或教研室主任确认后,正式通知各考场,统一宣布处理意见,监考人员无权擅自解释,更改试题或提示考生。
第39条考生结束,监考人员立即命令全体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纸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
第40条对考试时间已过,经再三催促仍然拖延不交试卷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
第41条全体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份数,整理后统一装订成册交给考务人员。如发现缺卷要及时向巡视人员汇报查明原因。监考人员在收试卷时,要认真核对题卷上的姓名、班级、学号有无涂改现象。
第42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开考20分钟后,先在《考场报告单》上填写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当次考场考试全部结束才能填写考场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43条学生证、身份证为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的证件,只限本人使用。凡假冒者,一经查处,严肃处理。上述证件如有破损、涂改、换照片等,一律视为无效。凡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
第44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并按学号蛇形排列、隔位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语言课有听力考核时,不得迟到。
第45条考试30分钟后,才准许交卷出场。考生临场生病或其他必须临时到场外处理的事宜,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巡视人员陪同,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升交谈。
第46条考生的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试卷中不得使用修正液。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47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计算机、对讲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48条试卷发放后,考生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班级、学号、考试地点等有关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第49条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50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
第51条考试结束铃响时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52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考场中,如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严肃制止违纪行为,甚至纵容或参与舞弊行为,教师和学生都有监督、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第53条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诽谤、诬陷、攻击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八节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54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卷时仍将书包、计算器、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草稿纸(空白),多拿考卷、不按时写学号、姓名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学习工具者;
五、试卷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上述1.2.3.4.5.6.7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四、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将试卷、答案(含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拒绝和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者;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者;
十一、未带或未带齐证件参加考试者;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56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用);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十二、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
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十四、串换试卷者;
十五、窃取试题、私自改卷、改成绩者;
十六、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者。
第57条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第58条平时作业,论文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记零分。
第59条毕业论文或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60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61条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及无故旷考者,毕业前方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重考申请。
第62条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报告单》和《考试违规处理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至考务办公室。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报告单》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报告给考务办公室(连同物证)。
二、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考务领导小组核实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向全院通报。
四、任课教师、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节试卷与成绩评定
第63条试卷管理
一、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时要做好登记,在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试卷。试卷评阅不得离开校园,各系部及相关教研室要做好试卷评阅的组织工作。
二、教师批阅后要将课程试卷(包括补考试卷)按班级和学号顺序排定,按照试卷封面、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分析顺序重新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课程、教学班、考核时间、试卷份数及任课教师姓名。
三、各教研室主任要对本教研室试卷进行复查,签字确认。各系(部、院)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评卷学生答卷情况。
四、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由教研室在下一期开学后第二教学周统一上交教务处登记封存,存期3-5年,到期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适当处理。
五、学院领导、教务处有权调阅试卷进行教学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调阅试卷应进行登记。
六、教务处要对每学期各课程考试空白试卷至少保存一份,作为教学档案资料。
第64条试卷批阅
一、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漏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力求准确。若评阅试卷出现错误,学校将参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应当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系(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三、评卷时应当使用红色笔。
四、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
六、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七、评卷后应当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八、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九、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第65条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第66条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学生参与度等)和课终考成绩综合评定。没门课程的考核比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设定。如某门课程需要改变总评成绩比例,应于拟出试卷之前,提出申请,并经由系(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宣布。
第67条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的成绩均由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评定,并由系(部、院)审核。
第68条试卷评阅过程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向教师打听分数或者评卷情况,教师也应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教师在将评定成绩录入“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之前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69条课程考试结束3日内,任课教师登录并提交成绩。录入成绩时注意:
一、录入成绩时,备注中标有“缓考”的学生,不可以录入任何成绩。
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总评成绩按记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三、凡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含任课教师的平时测验)或者缺考的学生(即阅卷时无试卷的),该课程成绩无效。所有成绩均按“0”录入,并根据考场记录单记载情况,在备注中录入“违规”或者“缺考”等字样。
四、成绩录入完毕后,请用A4纸打印成绩单,教师本人签字后,交课程开出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由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70条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教师原则上不可再作改动。如教师确需更正成绩,应当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说明更改缘由,经教师所在系(部、院)主任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71条逾期未录入并提交成绩、未报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72条成绩录入后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及时进行成绩和试题质量分析,试卷分析要按照教学班进行。内容要详实、具体、全面,重点阐明分析结论及提高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一式两份,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存系(部、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73条试卷分析要点
一、考核概况要根据考场报告单如实填写考试人数,缺考人数,最早交卷时间,大批交卷时间及到点未打完人数。
二、试卷分析的成绩应为期终考试试卷卷面成绩。根据卷面成绩列出所担任教学班成绩分布状况。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这些分数段的人数及所占班级人数的比例。
三、如实填写各题得分率,考察各题得分情况。
四、根据学生答题情况从复盖面、深度、效度、区分度、信度等方面进行卷面分析,分析题量与难易程度如何,是否有考核学生综合知识和应用能力的试题。。
五、根据学生卷面答题情况分析学生学习本门课程学生状况,找出了学生不会的原因,最终达到指导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六、要对试卷存在的问题及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命题及教学的改进措施。
第74条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在成绩公布后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75条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填写“吉林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并交课程开设系(部、院)办理相关查卷手续。
第76条学生的复查申请经课程开设系(部、院)同意后,系(部、院)组织有关人员(教师本人、系(部、院)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试卷。
第77条教师将审核试卷结果填入“吉林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如教师判卷确有错误,应当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成绩手续,同时视其判卷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教学事故与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78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79条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前的周六、周日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提前回校,按通知要求参加补考。
第80条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录。
第81条补考信息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由系部负责组织。开学第一周的周三前完成补考课程的评定,将补考成绩单统一报教务处。
第82条补考的监考教师安排原则、监考教师职责、考场规则与本规定中考试的有关要求相同。
第1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按规定交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出具相关部门证明)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2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3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认为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4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可编入新生相同或相近专业,并按当年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交费。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5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先缴纳学费,而后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未经准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6条学生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初中起点大专学生教学计划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为4-5年,允许在4-6年内完成学业;高中起点大专学生教学计划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为3年,允许在3-4年完成学业。
第7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总学分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每18学时为1学分。对于实习、实训及实验等在专用周内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各类国家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相关等级证书,按照不同等级记学分。
第8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取得规定课程的总学分,具体要求: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必修课程修习合格,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
二、各专业选定开出的专业选修课程修习合格,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
三、公共任选课修习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分数。公共任选课由学生根据开课计划,自主选报,混编授课班,报名人数不够35人的科目不能开班,必须另选课程。
第9条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考取基本技能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获得相应学分。
一、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证书或口语证书为公共必修课英语以证代考的基本技能证书,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由基础部负责培训,学生根据能力等级要求获得相应证书。
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学院技能鉴定中心和专业系部组织培训、考核、鉴定、统计,提交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校外获得的技能证书,由班级学习委员每学期收集一次原件及复印件,送学院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
三、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技能证书记不同学分。低级别的证书以3学分为起点,例如: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标者,分别记5学分和8学分;参加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合格者分别记5学分和3学分,同一类别证书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分,但不重复计分。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多获得的技能证书学分可顶替公选课学分。
第10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取学分绩点进行评价。平均学分绩点标志学生的综合学习质量。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方法
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绩点=(成绩-50)/10
成绩为60分以下为不及格,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数
三、总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四、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11条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由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获1、2、3等奖者,分别奖励6、5、4学分。参加由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性大学生科技竞赛,获1、2、3等奖者,分别奖励5、4、3学分,获得成功参赛奖者,奖励1学分。奖励的学分可以顶替公选课学分;对于有见义勇为、保卫国家财产等正义行为者,可视情节对其德育课成绩予以加分。
第12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13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科目体现在教学计划中,未经系(部、院)审批及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14条考试、考查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对不宜采用百分制计分的科目,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其考核成绩按“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0分来换算。考核成绩满60分或达到及格等级,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15条凡未按要求注册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某门课程旷课达总学时的10%、旷课、迟到、早退、事假达总学时的20%、旷课加事、病假达总学时的30%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实验报告及作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16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院)批准,可以自修部分列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并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合格课程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17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院)、开课系(部、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自学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本班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体育课、实验课;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
第18条在校外取得高一层次或同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免试,并承认其学分;取得高一层次教学单科合格证书,其成绩按“优”记;取得同一层次教学单科合格证书,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只有证书而无成绩者,可免修但不免试。学生对某科目已学有专长,可事先向教务处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处指定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考核,成绩达“中等”者,可免修免试。
第19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经学院卫生所核验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录成绩。
第20条因成绩不及格者,因缺勤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学分,且成绩记录在本人学籍的补考栏内;补考不及格者学院根据单科不合格人数安排辅导或自修,在学期中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不合格者学院统一安排在第五学期给一次毕业前补考;实践课课程不合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五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能参加第六学期补考和重考;毕业前补考不合格的课程、第六学期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后安排一次补考。
第21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且予以考试作弊者记过处分,累计作弊达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22条对病残较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后到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体育课,但必须按时出勤并参加体育教研室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23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并接受考勤。凡培养方案或选课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及学院(分院、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活动者,均须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24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并把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25条学生上课时间迟到、早退均应向任课老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二次以旷课1学时计;未向任课老师报告原因或口头请假及一节课中迟到或早退15分钟,均以旷课处理。未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不得离开课堂(除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擅自离开课堂者,按旷课处理。
第26条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一日由班主任审批,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处审批,超过一周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27条学生不履行请假、续假手续、销假和请假未准,擅自缺课,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处理,除对其进行教育外,酌情给予纪律处分。确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请假,应来电、来信请假。事后必须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手续或补假未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28条请(消)假程序
一、请一天以内(24小时)病事假:
1.学生本人申请。
2.班主任视情况准签假条并注明请假时间。
3.学生不得超过假条所签订的时间,超出时间后按未请假处理。
4.假条到期后回到班主任处消假。
二、请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病事假:
1.学生本人申请。
2.班主任视情况单方面准签假条并注明请假时间。
3.系学生办公室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假条视其情况签署决定意见。
4.学生不得超过假条所签订的时间,超出时间后按未请假处理。
5.假条到期后回到系办、班主任处消假。
三、请三天以上病事假:
1.学生本人申请。
2.班主任视情况单方面准签假条并注明请假时间。
3.系学生办公室主任或辅导员结合班主任意见、视其情况签署意见。
4.学生工作处审核假条视其情况签署决定意见。
5.假条到期后回到学生处、系办、班主任处消假。
四、请七天以上病事假
1.学生本人申请。
2.班主任视情况单方面准签假条并注明请假时间。
3.系办主任或辅导员结合班主任意见、视其情况签署意见。
4.学生工作处审核假条视其情况签署意见。
5.党委副书记审核假条视其情况签署决定意见。
6.假条到期后到学生处、系办、班主任处消假。
五、公假:
学院用人部门签署假条,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
第2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于少数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30条办理转专业时遵循的原则:
一、在接收转专业学生要考虑本专业的办学条件和承受能力,不能突破学院规定的班级建制和人数;转出、转入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决定整班调整专业方向的除外)。
二、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个别确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年限的,延长的学习年限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否则不能毕业;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数,只作为教学计划外任选课成绩记录。
四、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在校期间不得第二次转专业。
第31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部、院)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32条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等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33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34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35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包括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可以休学;
二、因个人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可以休学。
第36条休学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第37条办理休学的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人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休学、停学期间因意外事故不能坚持学习或触犯刑律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38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包括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所在系(部、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时间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学年收费标准交费。
第39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40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给予一次学业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一、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课程总学分数的四分之一者;
第41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累计得到两次学业警告者,应予降级。
第42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再次达到降级条件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免修除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43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44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45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46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部申请,由系部进行资格审查,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证发放时间以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47条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80%课程成绩合格者,上报学院审批,发肄业证书。
第48条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总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三、德育成绩评定不合格者;
四、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49条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获结业证书者,在获结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经自修可向学院提出给予学业考核的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1条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团队开发原则。专业开发应形成强有力的团队,开发团队应由校企双方专业带头人、工程技术人员、骨干教师组成,立足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以形成多专业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群结构。
二、校企合作原则。坚持校企共同开发专业的原则,坚持行业、企业主导,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审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强校企合作。
三、三级建设、分类指导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增专业要进行科学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形成院级、省级、国家三级重点建设专业。
四、项目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建设应实行项目化管理,实行项目人负责制,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2条专业建设的目标
一、建立起与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满足我省石油化工及相关行业需求的专业体系。
二、打造学院品牌专业。对建设成效显著,招生、就业效果良好,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努力推荐建成院级重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直到国家级重点专业。
三、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根据人才需求培养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突出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工学结合的特色。
四、专业建设团队的培养。专业建设在专业带头人的带领下与相关企业密切合作形成建设团队,建设团队应注意其人才梯队的合理性,建设人员应加大自身学习以及外出学习的力度,保持较高的理论及实践水平。
第3条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总体设计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前提任务,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社会岗位需求实际,体现学院人才培养特色。
三、教学文件建设。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志、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
四、师资队伍建设。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意见》(教高厅〔2002〕5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指导,通过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干、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和活力的,能适应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学梯队。校、系、教研室要拟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五、学科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岗位为前提、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宗旨,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加强领导、优化专业学科结构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并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及时对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作出调整。
六、课程建设。各专业要做好本专业课程的建设规划,特别要加强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的建设。课程建设要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课程结构体系。要把精品课程建设和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七、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八、教材建设。要有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基础理论课教材的选用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鼓励选用通用教材和国家优秀教材,特色课程或专业课程可根据教材大纲组织自编特色教材或讲义。教材建设有关工作的开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根据所设专业实际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做好全面规划并逐步实施。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实验中心。实训基地建设要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要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防止各专业自成体系;要特别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并逐步建立形成产学合作机制;鼓励与同一个地区的学院按开放、联合、共建、专管公用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尤其要重视职业资格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搞好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并保持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
十、图书资料建设。学院努力保证按规定投入图书资料费,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设置专业倾斜。
十一、教学研究。学院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并对立项项目和教学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新增专业的开发申报、审定与验收
一、企业主导开发专业的具体要求。新专业的开发必须坚持贴近地方产业,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高〔2004〕4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教高[2004]3号)的要求,与吉林化工职教集团相关企业深度合作,以行业、企业为主导,共同开发新设专业。
二、新增专业的申报程序。新增专业由相关院(部)申报,并于每年6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教务处提交专门报告,连同修改后的专业申报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评议审批。
三、申报新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3.《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增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6.增设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增专业的申报、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各院(部)负责制订本单位的新增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校企双方领导及校企双方专业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五、新增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分院领导和专业带头人共同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企业2~3人,学院3~4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应制订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院将对新增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六、各院(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新增专业的申报及立项工作,完成《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增专业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书评审通过后上交教务处进行备案。
七、项目验收。新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第二年12月份教务处按照立项书验收要点组织中期验收,第三年9月份,第一轮建设结束后,教务处按照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验收时各项目组完成《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增专业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八、项目奖励。按照学院相关奖励制度执行。
第5条重点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一、申报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1.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2.制定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获得过省级优质课程;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
4.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校企合作模式,优良的实验、实训教学体系。
5.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
二、重点专业的申报评定程序。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申报,院级重点建设专业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新专业3年建设周期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院级重点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院(部)申报;
2.教务处初审;
3.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审议;
4.学院审批。
三、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专业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
2.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
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4.科研水平。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
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四、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的推荐。各院(部)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校企双方领导及校企双方专业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五、重点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分院领导和专业带头人共同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企业2~3人,学院3~4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学院将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六、各院(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重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的推荐申报及立项工作,完成《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书审核通过后上交教务处进行备案。
七、项目验收。院级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按照立项书验收要点每年5月份进行建设验收,第三年5月份进行结题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授予“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标牌,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院级重点建设专业”资格;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验收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进行。验收时各项目组完成《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八、项目奖励。按照学院相关的奖励制度执行
第6条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一、新增专业从批准立项建设开始,建设期为3年,学院依据专业所属专业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三年制专业50万元/年,五年制专业30万元/年,其中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费。
二、院级立项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为3年,学院资助每个专业建设经费50万元/年,省级、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实行1:1资金配套支持建设。
三、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经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划拨到相关系部,建设经费按年拨付;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下一年建设经费。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四、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1.新专业建设经费用于硬件建设及日常运行不超过50%;软件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材的编制;实验、实训室小型设备、仪器购置;企业人员的劳务费不超过年度建设经费的10%;。
2.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用于重点建设专业中的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论证,专业核心课程的调研,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开发,工学结合一体化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立项,视为院级同类科研课题)的建设费用。
3.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院(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院(部)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核查、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核报。
五、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7条基本原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院课程建设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精品课程,包括院精品课程、省精品(优秀)课程、教指委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
三、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院精品课程采取立项建设的办法,按学院教研课题立项与管理。
第8条立项与推荐
一、 院精品课程立项申报的范围
申报院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课程应为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其中,专业核心课程以及理实一体改革课程是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重点。
二、院精品课程立项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课程的改革和建设较好地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国内外同类课程改革趋势和建设方向。教学大纲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体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相结合的原则,具有明显特色;
2.有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课程改革与建设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实践教学能力强、双师型教师占一定比例、结构合理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教师梯队。教师培训经常化。
3.有一套完整的、较好体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的选用或自编教材(包括配套的教材、教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积极使用多媒体教材。教学内容精选优化,较好地体现基础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4.实践与理论教学并重。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开出率、开课条件和授课质量得到保证,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得到较好落实;
5.积极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试、考核方法,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和个性化发展,成效明显。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且效果良好;
6.具有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具有完整、规范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包括优秀教材使用、参考图书、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教案等有关教学指导文件);
7.课程改革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效果明显,院内外专家、学生和相关课程教师反映良好。
8.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讲师任职经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9.每个系(部、院)上报精品课程应当和系(部、院)专业建设有机结合,并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倾斜。申报课程所在系(部、院)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教学条件。
三、院精品课程立项申报时间:2013年为6月中旬,以后为每年的3月份。
四、院精品课程立项申报材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打印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稿。
五、院精品课程立项申报程序
1.课程负责人申请:课程负责人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交所在系(部、院)。
2.系(部、院)初审:系(部、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送交教务处。
3.学院评审:每年4月10日由教务处组织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课程负责人采用PPT形式进行汇报,每课程不超过10分钟。汇报内容参照立项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2)质疑答辩;
(3)确定立项建设课程。
4.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正式立项。
六、省精品(优秀)课程、教指委精品课程及国家精品课程等省级以上精品(优秀)课程一般从院精品课程中推荐申报,其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省、教指委和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9条建设
一、院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学年。
二、院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1.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要重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和设计,并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教学内容要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并结合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选取;课程内容的组织要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以真实工作任务为依据进行整合、序化;教学设计要积极采取行动导向的教学械式,并能够以典型产品和服务设计教学活动,实现教、学、做结合。
2.教学条件建设
要以仿真教室、教学做一体化教室、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为重点开展教学条件建设;要加强与吉林市周边中小型企业的联系,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满足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每门精品课程有2~3家满足学生动手能力培养需要的校外实训基地。
3.教学团队建设
课程负责人要有较强的实践背景和实践能力,能跟踪行业企业的发展动态,在行业企业中有影响力;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和有企业经历教师的比例、专业教师中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比例符合课程性质的要求。课程组成员积极承担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4.教学资源建设
建设课程网站,提供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内容;提供3位以上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提供多媒体课件、操作视频、在线测试等自主学习资源;能够利用网站开展课程的辅导教学。
教学资源建设进度安排(自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立项起):
1个月内,完成教学大纲及课程设计;
2个月内,完成电子教案;
3个月内,完成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
6个月内,完成多媒体课件制作和教学录像;
8个月内,完成操作视频
10个月内,完成教学资源(具体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要求内容)的上网
12个月内,完成课程接受专家组验收的全部材料
5.教学研究
课程组成员积极主持(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教研成果或在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该课程有关的省级及以上的教研论文。
三、省精品(优秀)课程、教指委精品课程及国家精品课程等省级以上精品(优秀)课程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应评审指标及文件要求确定。
第10条检查
一、各系(部、院)要密切关注精品课程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
二、教务处在每年10、2月份对精品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审核《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对于不按计划实施或严重偏离计划的项目,可提交评审组研究决定终止该项目。
第11条验收
一、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由教务处组织,每年4月份进行。
二、院精品课程验收程序
(1)课程组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验收书》,按照院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准备验收材料,提交至系(部、院)。
(2)系(部、院)对精品课程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写出验收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包括校内外专家)按照学院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报学院审批,确立院精品课程。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程组要及时进行整改,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一年内仍达不到院精品课程验收标准的,撤消该立项,停止原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12条复评
一、院精品课程复评
1.院精品课程的有效期为三年。获院精品课程称号满三年的课程可申请复评,其程序是:
(1)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复评申请表》
(2)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院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课程继续保持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二年。
2.省精品(优秀)课程、教指委精品课程及国家精品课程的有效期及复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13条经费
一、学院为每门精品课程提供1.5万元的经费支持,实行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和要求
精品课程经费可用于精品课程基本建设、精品课程改革与学术活动及精品课程维护与管理等方面。
1.精品课程基本建设经费,不少于经费总额的45%。可用于:急需的教学指导书、辅助教材、案例集、实训指导资料、思考题、练习题;多媒体课件、试题库建设,制作录相片、视听教材、电子教材、小型必需的仪器设备、药品、软件、图书资料、资料印刷;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建设与维护;与课程建设和实践性教学相关的其他开支、项目建设劳务酬金(此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等。
2.精品课程改革与学术活动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包括专业特色培育、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本专业、课程改革相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相关调研活动、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等;研究成果整理、推广等费用。
3.精品课程维护与管理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5%。可用于被确定为精品课程后的教学指导书、辅助教材、案例集、实训指导资料、思考题、练习题;多媒体课件、试题库建设,制作录相片、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的维护更新。
三、经费拨付与管理
1.院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分三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预支;第二批经费在第一阶段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付;第三批经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第四批维护与管理费在年度检查合格后分批拨付。各批次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第一批启动费 |
第二批建设费 |
第三批建设费 |
第四批维护与管理费 |
20% |
30% |
25% |
25% |
2.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按课程项目设立账户,项目组填写经费使用单,教务处根据建设进度审查签字后,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借支报销手续。课程负责人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3.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课程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
4.精品课程经批准后,学院每年拨付精品课程维护与管理费,课程负责人有责任保证精品课程继续建设及内容更新。
5.凡被确定为精品课程建设的课程,如果出现建设迟缓、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建设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将根据情况停止建设经费资助或撤销建设资格。
6.对建成后的精品课程使用不利、内容更新不及时、实训项目陈旧的课程,按年扣罚课程维护与管理费,并对相应课程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7.建设任务完成后,经费依然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专业、课程的建设。
8.项目建设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14条管理
一、教务处是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精品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二、精品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系(部、院)组织进行。各系(部、院)主任负责,督促课程负责人的工作,对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进展、课程建设的质量等进行把关。
三、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实施本课程建设及其管理。包括经费管理等,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2.根据教学要求向系(部、院)提出组成本课程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促进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4.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及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5.负责开展教学条件建设;
6.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
7.每学年必须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8.对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四、课程组应确保精品课程网上资源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承担精品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课程组在精品课程终期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维护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升课程质量。
第15条奖惩办法
一、被评为精品课程的课程组主要成员,学院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岗位设置、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体细则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的建设按系(部、院)予以奖励;对课程建设迟缓,工作不力的系(部、院),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凡申请院精品课程的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院精品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精品课程的授课教师要承诺网上教学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参加精品课程评选的,视其情节轻重,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参与精品课程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节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16条指导思想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注重“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增强我院的核心竞争力。
第17条建设原则
教学团队建设应当以课程、教研室、实验(中心)室、实训基地和专业为建设单位,以课程(含系列课程)建设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与教育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科学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完善的管理制度,创造宽松而严谨的教学环境。在教学团队建设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学结合,突出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原则。教学团队建设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团队成员要有企业工作经历或企业顶岗实践经历,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二、教学与教研、科研相结合原则。教学团队的建设应当与教科研工作紧密结合,吸收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高、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和企业人员进入教学团队,利用他们在教学、实践和科研中的优势,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学生接受不同风格的教育熏陶,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团队建设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原则。教学团队的建设应当紧密结合学院的专业建设来开展,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
四、突出学生能力培养原则。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质量观,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自学能力、交流能力、团队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注重师德建设原则。团队教师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风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六、资源整合原则。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共同建设教学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实践,充分发挥学院内、行业企业和区域内的优质教学资源优势。
七、团队水平整体提升原则。落实教学团队的教师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提升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实践与教科研水平,并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八、成员结构合理原则。团队成员的年龄、学历、职称要呈合理的梯队结构,同时还要有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高水平的兼职教师和学院内教辅人员组成。
第18条建设要求
一、团队及组成。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高职高专的教学团队教师具有合理的“双师”结构和一定的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高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团队至少有5人组成。
二、带头人。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性学术思想;长期致力于本团队建设,坚持在本校教学第一线为学生授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针对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省级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三、教学工作。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积极改革教学模式,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四、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参加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如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争取获得教学成果奖励。
五、教材建设。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承担承担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教材使用效果好,争取获得优秀教材奖等相关奖励。
六、社会服务。能依托团队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争取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七、运行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教学团队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争取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队伍建设提供示范性经验。
第19条申报评审
一、院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教学团队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设带头人1名;
2.教学团队应具备较合理的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名,来自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不少于2名。教学团队成员必须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满3年以上,创新意识强,教学效果好,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3.教学团队成员应参与院级(或系部)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4.教学团队带头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和“双师”素质,长期致力于本团队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主持过院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获得过学院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持院级精品课程建设。
二、院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1.各系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需要,组织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申报书”;
2.在各系推荐的基础上,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专家对团队带头人进行提问、答辩和审议,确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报送学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4.团队带头人要按照专家审议的意见修正建设方案,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20条建设与管理
一、教学团队建设期为两年;
二、各教学团队于每年初报送本团队的建设计划,每年末要报送本团队的书面总结和自评报告,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教学团队,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团队带头人的资格。
三、团队所属系要根据项目申报书、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控,建立自评自查制度(自评自查制度方案应在团队确定后的一个月内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质量。各系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自评监控结果报教务处。
四、建设期满一个月内,教学团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学院组织专家验收、审核后,正式命名为“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学团队”。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验收不合格者,则终止建设项目。
五、获得院级优秀教学团队者方可申报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第21条经费
一、学院将对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给予经费资助,用以支持教学团队建设。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项目批准认定后首期拨付三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三分之一,余额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对批准的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学院将给予奖励。
三、对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学院将继续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其继续建设。
第22条领导机构
一、教材建设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教务处负责制定校本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材编写立项,学术与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校本教材建设规划、校本教材编写立项进行审定,并监控校本教材编写质量和进度,评定和推荐优秀教材。
二、由各系(部、院)主任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本系(部、院)的校本教材建设工作。
三、学院校本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在教务处。
第23条教材建设工作范围
一、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校本教材的立项、编写、印刷、出版等。
二、校本教材包括用于教学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基本教材指教科书(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习题集、上机手册、实验实习指导书、与教科书配套的课件等。
第24条校本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紧密结合我院专业、课程教学改革需要开展校本教材建设。
优先安排我院的优势专业、特色专业的核心课程、技能训练和实训课的教材;优先安排体现行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我院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教材;优先安排解决部分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问题;优先安排教学所需要的基本教材,再安排配套教材。
二、校本教材内容应当符合本课程标准的要求,能反映本行业、本专业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应融入现代教学方法和理念,应注重教材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三、校本教材建设要重视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声像教材及计算机辅助教学教材的建设,积极开发多媒体立体化教材。
第25条校本教材立项
一、 系(部、院)根据教材建设需要,按年度申报本部门教材的规划与重点立项计划,填报《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向学院推荐立项建设。
二、教务处审核《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讨论,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各系(部、院)推荐的申报材料,确定学院立项建设教材项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通报院务会后向全院公布。
三、已经立项的教材,必须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任务不落实、质量不合要求的将予以淘汰,其主编不得申请新的校本教材编写项目。
第26条校本教材编写
一、 确定教材编写人员的基本原则
1.校本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必须是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8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和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新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主编负责教材立项申请,拟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说明、教材编写体例与结构体系,对参编人员进行分工,参与书稿五分之一以上的撰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送审工作。
3.参编人员必须开课三年以上,在本门学科有较宽广厚实的基础、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水平,掌握教学规律,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应积极吸纳行业、职业专家参与教材编写。
4.编写人员应配合主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写任务。书稿完成后,配合主编,根据审稿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
5.辅助教材的编写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校本教材的编写要求
1.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成果,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能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2.教材深广度适当。以必须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相对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技能。
3.校本教材的编写必须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体现项目驱动、任务导向和融教学做为一体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体例、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4.教材编写体例规范科学。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参考网站等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5.教材容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500字。
第27条校本教材的质量控制
一、教材编写完成后,主编填报《校本教材书稿送审申报表》,经请两名同行专家(应为本学科学术水平、教学水平高且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其中必须有一名为校外专家)审稿并附推荐意见后,将送审定型教材稿、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送审教材,组织专家对新编教材进行审定,形成审定意见,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三、坚持编、审分开,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工作;审定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审定人员不得将审查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四、审稿未通过的教材学院不推荐出版发行,也不能作讲义发给学生。未获通过的教材编写稿可重新修订一次后再次评审,再次未获通过则取消立项。
第28条校本教材的印刷与出版
一、审定通过的校本教材未正式出版前,由学院统一组织印刷。校内印刷使用的教材,在使用一轮后,主编须听取系(部、院)和学生意见,进行相应的修订,写出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教务处。
二、已经使用一个周期以上、并被评审为可继续使用的教材,证明确实具有较高的质量和特色的,经1-2名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教材建设整体规划会同系部确定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特殊情况下,教材经学术委员会审批,未经试用的教材也可直接出版)。
三、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正式出版的教材,学院给予一定的出版经费资助,教材编(著)者稿酬由出版社支付。
第29条校本教材建设补助费
一、根据需要,学院划拨专项教材建设补助经费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购买、复印、翻拍等)、专家审稿费、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出版过程中的差旅费。
二、补助经费的具体数目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教材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为主编填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学术委员会监督。编写有经费的教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未按计划进行的,将采取少拨、停拨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三、因教材编写而购买的图书、资料在教材编写工作完成后移交图书馆。
第30条版权
一、经学院立项的教材,属于职务行为,原则上由学院联系出版,教材著作权(即版权)、发行权归学院(稿酬归作者)。
二、编写者私自联系出版属个人行为,学院不承担发行义务,不考虑奖励,亦不准作为教材发给学生。
第五节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31条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一流校内实训基地。
二、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
三、适用先进原则。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的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度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训能力。
四、实用开放原则。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32条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一、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布局、功能定位,按照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远期和近期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二、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新的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群划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群开展教学、教研科研和服务社会。
要加强与社会和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四、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的程序进行,各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五月初。
五、项目立项由教研室填写申报书及论证报告,所在系(部、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审计部门和学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后项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金额较大的项目需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予以立项。
六、项目立项后,由学院总务基建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七、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并会同纪检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购置大型贵重实训设备,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教研科研或服务社会任务;
2.具有完成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的教学、教研科研和服务社会任务所需的基本实训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及实训教学大纲。
十、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院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33条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校内实训基地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学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总务基建、财务)负责人、系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实训设备的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一、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部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制订学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院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2.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等。
3.全面协调学院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系部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课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系部等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4.对日常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协调、考核,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总务基建处是实践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工作内容是:
1.对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建设、采购、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设备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2.对实践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3.制订学院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三、各系部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具体包括:
1.根据本系部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系部的实训基地,对实训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2.组织编写实训大纲、实训任务书和指导书。
3.组织安排本系部的实训教学活动,重点包括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教学大纲、实训进度计划、师资配备、实训教学组织和考核;组织安排并指导学生教学实习、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工作。
4.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34条说明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节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35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满足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
二、学院和基地双方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
三、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和提高实效。
四、尽量满足实习实训学生食宿、学习、交通、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条件。
第36条学院职责
一、学院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提供服务;
二、学院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向实习实训基地推荐急需的专业人才;
三、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按教学要求制定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每次实习实训提前1到2周,将实习实训计划送达基地并与基地有关部门人员协商实习实训安排;
五、学院在每年年末或实习实训结束,与基地共同总结实习实训工作,并落实下一年度或阶段实习实训计划。
第37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职责
一、根据双方协议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按《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要求向实习实训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条件和有关资料;
二、尽可能的为实习实训师生提供食宿、交通等方面的便利;
三、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实习实训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四、与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组成考评小组,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共同签发“工作经历证书”;
五、积极协助学院处理学生实习实训中的其他事宜;
第38条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签订
一、学院或系部与实习实训基地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教务处或系代表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1式3份),实习实训基地、有关系部、教务处各执1份;
二、协议书内容通常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其他。
三、每个校外实习基地要在适当位置挂牌。实习基地牌匾由学院统一制作。相关系部负责安排挂置。
第39条校外实习基地管理
一、每个校外实习基地要成立有企业技术人员和学院系部主任参加的教学管理机构,建立校企共同完成实习教学的教学模式。
二、学院和企业共同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40条实习实训基地兼职指导老师聘任办法
为保障实习实训质量,学院可聘请数名现场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指导老师。
第41条实习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一、为促进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不定期地到实习实训基地检查、评估实习实训情况;
二、学院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实习实训基地、优秀带队教师、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七节实践教学专项建设管理
第42条基本原则
一、实践教学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省级支持高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所支持的建设项目、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院校自筹配套的专项资金项目。
二、为提高教师参与专项建设的积极性,实践教学专项列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实践教学专项建设中设备的自主研发,可列入学院科研项目,实践教学专项建设通过验收则相应课题视为完成。
三、专项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验收”,实行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系(部、院)责任制,实施任务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调控机制,确保专项建设顺利进行和保质按期完成。
第43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学院成立实践教学专项建设领导小组(简称专项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系(部、院)主任组成,负责专项建设的整体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和各项目负责人的审定,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审定,组织专项实施过程的考察及论证,进行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等工作。
二、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
三、项目承担系(部、院)主任是本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系(部、院)专项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指导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项目设备的接收和施工等;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研究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办法及措施。
四、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五、学院监察审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专项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系(部、院)和设备采购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44条专项的论证与审批
项目承担系(部、院)对专项建设必须做到深入考察、调研,缜密论证。
一、专项建设方案论证
专项建设方案必须与国家和省专项建设相关文件建设任务一致,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
二、专项设备论证
1.专项设备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设备购置计划中所列设备的先进性、共享性,与现有设备的相关性,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设备的利用率与使用效益分析,校内同类设备拥有量与使用情况,避免低水平重复购置;
(3)设备的场地、环境等条件准备情况,贵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专职使用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重点论证所购设备的受益面以及设备的购置使用对教学建设所起的作用,对提升专业实力和支撑科研所起的作用等。凡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重点论证。
2.各专项申报的仪器设备经论证通过后,需经系(部、院)主任签字同意,报学院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学院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45条设备的购置
一、各专项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批复的专项购置预算计划执行,变更购置计划或计划外购置的必须按相应程序重新论证与审批。
二、未按程序审批自行购置或随意更改购置计划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专项申报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学院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所有专项仪器设备除确需自行设计制作外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四、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承担系(部、院)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执行政府采购。
五、对确需自行研制的专项设备,须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46条专项的验收
一、专项设备验收
专项设备验收和管理工作要归口统一管理。验收工作要在学院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申购系(部、院)及纪检监察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的验收组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在资产主管部门的参加下由各项目承建系(部、院)组织进行开箱、清点、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专项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2.凡是由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须待供货方人员到校后,双方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3.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承建系(部、院)向专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备忘录。
二、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院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和报账手续。
四、不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专项建设项目验收
专项建设项目期满,由项目承担系(部、院)向学院专项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学院专项领导小组根据省和国家专项资金相关文件对竣工项目进行校内验收。
第47条教风建设
教风是校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良好学风和考风的重要前提。教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管理服务态度,教学、管理服务思想,教学、管理服务水平,教学、管理服务质量等。
一、教师在教风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要做到:
1.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地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全新教学思想,传道授业,教书育人,争创一流教学水平。
2.从严治学,坚持创新,密切关注本学科的发展和教育对象的要求,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努力适应新世纪高职教育和教学改革的需要。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确保完成额定的工作量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科学研究,做到多上课,上好课,并不断取得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
4.严格按照敦学规定程序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科学设计教学步骤,认真落实教学目标,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5.以人才培养为天职,以教学质量为生命,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认真辅导答疑、认真批改作业、认真指导实验、实践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一切教育教学任务。
6.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禁止迟到、旷课、提前下课、个人随意调课和找人代为上课等不良教学行为,以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
7.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严要求学生,认真把好上课关、辅导关、作业关、考试关和成绩关,禁止考试、考查过程中划范围、指重点、送人情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8.注重自身形象,展示教师风范,保持衣冠整洁、穿着大方、举止得体、言行端庄,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风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要做到:
1.热爱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不断学习和钻研现代管理理论,熟练掌握现代教学管理规律,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争创一流教学管理水平。
2.从严治教、坚持创新,密切关注跨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知识,更新管理内容,不断改革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努力适应新时期高职教育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
3.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实施教学管理活动,严格执行学院的各种教学管理规定,精心组织教学管理内容,科学设计教学管理步骤,认真落实教学管理目标,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4.突出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密切联系教学实际制订、实施管理工作计划,并坚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主动了解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定期开展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充分利用教学管理评估系统,发挥评估工作的“诊断”作用,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价,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三、加强教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1.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对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行为、教学纪律、教学质量等提出系统而全面的要求,使之成为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2.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岗职责及任职条例》,实行教师竞争上岗制度,以督促教师确保完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对未能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不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或竞争上岗后的富余人员,将采取高职低聘、停聘、转岗分流等措施,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树立良好的教风打下坚实基础。
3.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把无私奉献,投身教学,坚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突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丰硕,师德高尚,堪为楷模的教师,树为全院教学工作的典范,并给予较高的工作、生活待遇。
4.制定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教师实施倾斜政策,鼓励并重点资助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以此带动全院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5.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评价实施细则》.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质量要求,并将课堂教学的质量与评优树优、聘职晋升等挂钩,努力解决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够科学,奖惩不够有力的问题。
6.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根据高职院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需要,建立严格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师德与纪律约束机制。
7.制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下基层现场办公制度》,强化院党委、行政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坚持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优先安排听取教学工作汇报、情况反映及定期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制度,院领导定期、不定期到课堂听课、检查工作制度,院领导及学院各职能部门定期下系(部、院)现场办公制度,面对面地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8.制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服务优秀奖评选办法》,鼓励、督促全院各单位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做好教学保障和服务工作,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第48条学风建设
学风是学校师生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良好的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为保证。学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和行为方式的教育、培养和养成。
一、学生是学风建设的主体,在学风建设中,每个学生都要做到:
1.巩固专业思想,热爱所学专业,珍惜时间,勤奋学习,系统而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科学知识,并具备较强的专业基本能力。
2.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在积极完成专业设定的学习任务的同时,努力发挥个性特长和自身优势,不断开拓学习的新领域和新途径,并充分重视良好文化素质的养成使自己成为跨世纪的创造型人才。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认真完成作业,认真参加实验、实践活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4.认真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考查中的各种不良现象,从保持高尚的情操、高尚的人格、高尚的思想道德的角度看待考试,彻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5.注重自身形象,培养良好气质。做到团结友爱,礼貌待人,衣冠整洁,举止大方,杜绝有伤校风校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培养公共道德意识和劳动意识,爱护公物,爱护学校的各种设施,争做文明大学生。
二、学生管理人员在学风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要做到:
1.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不断学习职业教育思想和管理方法,掌握学生管理工作规律,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争创一流管理水平。
2.从严管理,坚持创新,密切关注高等教育发展动态,不断更新学生管理知识,更新管理内容,不断改革学生管理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新时期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
3.按照两条工作渠道(一是主管学生的院领导一学生工作处一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一辅导员一学生班级;二是主管学生的院领导一团委一团总支书记一学生会一班委会)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明确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学生管理工作任务层层负责,全面落实。
4.认真开好三个工作例会(辅导员要定期开好班级和学生骨干队伍例会,团委要定期召开各系团总支专记例会,学生工作部门要定期召开系辅导员例会),全面了解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做到上通下达,集思广益,并注重加强以创优良学风班为目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班级在学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院学风建设整体上台阶。
5.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学生处、团委和各系、各班都要以学期为单位制定管理工作计划。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学风建设中出现的个例、个案的分析研究,并制定周密对策,保证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6.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学生工作第一线,持之以恒地贯彻学院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使之不断完善。
三、加强学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1.修订并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与行为规范》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罚条例》。明确目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学风的尽快好转。
2.建立以考试成绩、考查成绩、作业成绩、课堂提问讨论成绩、实验、实践课程成绩等结构化成绩为主体的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突出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强化能力培养”的方针,使学生在科学的成绩评价引导下,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3.修订奖学金评选办法。把奖学金的评选定位在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为根本目的,以学生学习成绩为评选基本依据上,使奖学金真正成为奖学的有效激励措施,以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成绩的积极性。
4.探索、制订学分制实施办法。根据我院实际,认真学习各校经验,研究、探讨、制订学分制实施办法,使教学管理更为科学、规范。
5.修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在坚持贯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贯彻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前提下,确保三好学生从学习成绩保持在本专业本班级前30%的学生中产生。
6.制订学生干部任用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学生班级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必须是思想品德表现突出,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且学习成绩保持在班级前30%的学生,一般学生干部必须是思想品德表现好,且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O%的学生。否则不能当选,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予以撤换。
7.修订学生党员发展办法。学生中的党员发展对象必须是政治思想表现优秀,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发展条件,且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
8.修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必须是思想品德表现突出,且连续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一直保持本专业年级前20%的学生。
9.修订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实施意见。密切结合新世纪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开通素质教育的多个渠道,鼓励学生发挥特长,大胆创新。拟结合素质教育的开展,设立学习创新奖、优秀论文奖、优秀作品奖、科技发明奖、专项特长奖、特殊贡献奖等多种二级奖项,鼓励学生在学习成绩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调动创造进取的积极性,以有效地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10.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院广大干部、教师要始终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育人全过程的原则,始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的原则.注意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采用生动活泼的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富有成效的系统教育。同时,全院各方面都要站在培养合格人才的高度,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49条考风建设
考风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是良好学风建设的关键。实施教考分离,严惩违纪作弊行为是整顿教风、学风、考风,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拟采取以下措施:
1.制订《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务规定》。明确考试的管理程序、工作环节、岗位职责、纪律要求,以及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等,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严格成绩管理奠定基础。
2.成立隶属于教务处的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中心。考试中心负责全院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为考试工作健康运行提供管理保证。
3.彻底实施教考分离。逐步建设完善院级套题库,适当采用省级题库题或请外校专家命题,阅卷、统分工作全部在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流水作业进行。任课教师一律不参与所任课程的命题、统分等工作,负责提供教材、大纲、教学进度及命题重点难点建议,供考试中心选用考题或外请命题时参考。
4.严格禁止违纪作弊行为。全院干部、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和成绩管理纪律,任何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都不得利用职权随意干预正常的考试工作。监考教师必须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按监考守则监考,严禁放任违纪作弊或协助作弊行为,学生必须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凡有违反上述要求者,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职责。学院考试主管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考试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成绩管理纪律。全体干部、教师都要按照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认真参与各项考试工作。考试期间,院系(部、院)一律不得安排会议和其它影响考试的活动。
6.加大对补考工作的管理力度。学生凡考试不及格者,均应按时参加补考。补考由考试中心直接安排。凡一门课程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非毕业班学生按留级处理,毕业班学生按结业处理。
7.严格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中心是考试成绩的三管部门,未经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动考试成绩。学生认为考试成绩不正常提出查询请求者,需严格履行查卷审批手续,对查卷中发现阅卷、统分错误,有关人员要承担责任。
8.严格控制缺考。除经市级医院确诊,并出具证明不能参加考试或确系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系(部、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缓考者外,任何学生都不得无故缺考。
9.制定考试资格审查办法。凡所考课程听课时数、作业完成量、指定书目阅读量及实验、实践活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均不得参加考试。
第50条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二、教学档案工作是搞好教学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院教学档案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院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
三、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四、教学档案和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三纳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同步;毕业生就业派遣、上级评审材料、奖励、教师考核晋升与综合档案室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五、各系部、教务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配备相应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教学文件材料,并定期整理。
六、学院各系部、教务处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办理完毕了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底稿),都必须由本部门兼职档案员收集齐全,按问题分类保存,于次学年度(或次年)头一季度整理立卷。
第51条教学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院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二、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训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
2.归档的重点是学院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52条教学文件材料的部门立卷与归档
一、形成与积累
1.新学年开始后,各系部、教务处兼职档案员应自觉地做好新学年形成积累教学文件材料的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
2.教务处应向各系部发放各种统一的教学文件材料表格,学籍登记表(卡)等,以达到归档材料规范化。
3.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二、整理组卷
1.坚持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
立卷归档程序按党、政类档案归档方法进行。坚持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各系部兼职档案员应将形成积累的教学档案(原始成绩单、教学材料等)整理组卷,将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检查验收后统一交到综合档案室。
2.根据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组卷。
三、归档验收
1.由归档人员填写归档说明书。
2.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其改正补交。
3.移交时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教学综合管理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其它各类文件材料均在当年寒假前一次性归档。
第53条教学档案的管理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对教学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整理、登记和提供利用。
二、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已满的教学档案由学院档案鉴定小组鉴定,作出处理决定。
三、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四、教学档案的补充和修改
1.各系部、教务处随时将补充收集到的教学文件材料整理后向综合档案室补充归档。
2.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必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任何文件材料。
第54条教学档案的开发利用
一、教学档案的借阅按《吉林工业职业学院档案利用制度》办理。
二、综合档案室编辑各种形式的参考资料,如数据汇编,专题文摘、文件汇编、论文汇编,积极为领导和师生服务。
第1条重要意义
招生、培养、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机整体,招生是人才培养的入口和基础,培养是学生成才的本质和关键,就业是人才培养的出口和归宿。招生质量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到学生就业能力,学生就业能力反过来又影响到招生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即招生入口决定培养质量和就业出口,就业出口反作用于招生入口,三者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加强和完善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工作对于注重招生、培养、就业三者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内在规律,形成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做好招生工作,提高培养、就业的工作质量,拓展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第2条指导思想
实施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前提,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招生质量为重点,确立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工作机制,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做好招生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成效,拓展毕业生的就业空间,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提高教学工作的适应性,全面提升学生职业技术素质,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3条工作机制
实施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工作的工作机制是:谁主管谁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教职工全员参与。一是在招生、培养、就业的系统工作中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开展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二是建立招生、培养、就业三者工作之间相互通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工作衔接平台。三是在招生工作中建立领导带头,主管部门负责,分组分任务的工作方式。四是在就业工作中实行学院统管,教学单位积极主动配合,院领导负责教学单位联系点的就业工作为主,兼顾熟悉企业和公司等单位的联系与接待工作。
第4条主要措施
一、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招生就业处每年都要根据招生形势,依据招生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工作任务,开展招生宣传,建设生源基地,实施考生激励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报到率。
二、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教务处和各级教学单位确定专业依托的主要行业,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就业工作,每年都要有针对性的扎实开展以依托行业为主其它行业为辅的学生就业工作。采取领导带队,分组实施,全员参与,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数量和质量,大力开展“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就业形式,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共赢。
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做好招生就业工作总结。招生就业处及时将必要的招生就业信息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获得的综合信息认真研究和利用有效信息,及时改进工作。学院每年都要召开招生就业总结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宣传先进事迹,表彰先进个人。
四、依据招生就业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依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基础,根据服务面向的人才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合理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深度,使学生学有所获,做有所得,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学院的各级领导要树立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的工作意识,认真研究招生、培养、就业工作。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教学单位要将招生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召开招生就业的专题党政联席会,研究和部署招生、就业工作,落实学院的工作安排,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各教学单位之间,各职能部门与各教学单位之间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确保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